材料一: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继往开来,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明代的巡视监察是整个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渊源,可远溯于西汉刺史察郡之制。这一制度盖因其“传车周流,匪有定镇”,被顾炎武称为“百代不易之良法”。
明以前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有两种方式,由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或临时派遣的监察官员(特遣者)执行之。元朝统治者在省一级区划设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作为长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同时又定期派遣监察御史前往巡按,把两种监察方式组合起来,做的是简单的加法。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容易与监察对象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站在同一个立场,使监督失去实效,或者说弊大于利。明朝统治者的做法,不是简单地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官员和监察御史两种监察方式加在一起,而是进行了改革。
明代全国有十三个布政司(习惯上仍称省),对地方的巡按,由地方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统治者在设计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时,并非像传统做法那样按照行政区域规划﹣﹣明十三道的名称前都冠以各省的省名,然而各道监察御史行使职权并不限于该省。除在各省履职外,各道监察御史还“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包括两京、直隶所属府州卫所),而京畿重地及其衙门是封建王朝的中枢所在,曾是监督中的难点。与元代相比较,明代地方监察体制看似零乱,实则较好地体现了有效监督的准则。
﹣﹣摘编自修晓波:《明代巡视监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材料二: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就是我们俗称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大量引进吸收西方思想文化,并且在政治体制上也效仿西方的议会制度。在反腐败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上,主要设立的是平政院。平政院被称为“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行使着近代中国“形式上的行政法院”的职能,法学学者对平政院的关注多从其司法职能的角度,但是在1916年6月前,平政院并不侧重于司法审查 ,而是进行行政监察与受理行政诉讼并举。
民国初年中国确立新型政治体制后,立法者在法律传统进行现代转型的大背景下,希望通过设立一个结合中国传统监察与近代西方行政法院两职能于一体 , 直隶于大总统进行行政监督的特殊机关,检验实现中国传统与近代新旧法制更迭的一个途径。平政院设立的意义不在于其为中国的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而在于它是当时中国人为了挽救民族危机,将中国固有的制度与西方思想相结合的产物。虽然其形同虚设,但并不能抹杀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影响。
——浅析中国近代有关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与监察体制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2)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概括明朝较之于元朝在地方监察制度上的变动,并分析其作用。
(3)根据材料二,分析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什么样的新变化。
材料一 封驳就是封还君主失宜的诏令而不下行,驳正臣下有误的奏章而不呈递,其中包含了对公文权力运行的审查与监督,驳正违失指对中央及地方官员的权力监察。北宋前期通过银台封驳司主管公文的传递、审查、新闻发布和档案的整理留存等,是公文传递审查权和封驳权的合一,机密公文必须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送,皇帝的诏命、宰相和枢密的公文都要经过此机构的审查,才能发放有关部门执行。
——孟宪玉《宋代封驳制度权力制约的精神的当代价值》
材料二 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它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等,从而体现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同时,美国宪法还规定了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有立法发掘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对立法机关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论权力制约原则》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封驳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说明美国宪法设计权力制约的理论依据和特点。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封驳制度与美国权力制约的主要不同点。
材料一 依照传统理论,从政之道首先要有良好的人格和品性,一个从政者应该是一个有德行、有责任心的人,这样的人居于官位,一方面能保证更大程度地发挥权力的正面效能,防止权力异化,另一方面,在“上行下效”的原理下,好的官德会形成良好的官风,好的官风又会带动形成好的社会风气,如果民众都能自觉效法官员的道德行为,天下之治便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了,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所以,儒家一贯秉持“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主张“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身教重于言教,这一观点为后代执政者所普遍接受。
——孙季萍 冯勇《中国传统官僚政治中的权力制约机制》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
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 自1938年8月到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在1943年2月召开的西北局高干会议上,边区政府对王震等22名克己奉公,功绩卓著的干部以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毛泽东逐一为每份奖状题字,使受奖者感到莫大的光荣。同一次会议上,王华亭等6人因违法乱纪受到开除党籍或严重警告处分。
——《建党85周年特稿:五个案例见证党的反腐之路》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请你指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廉政措施有何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材料一 宋代和明代地方行政和监察制度比较表
宋代 | 明代 | |
地方行政 | 每略设四监司,分掌财政、军政、刑法及仓谷;各州加设通判,知州发出的政令须由通判副署;通判可直接向中央报告地方吏治的得失 | 各省设三司,分掌行政、军事及司法,互不统属,直隶中央;分封子孙为王,以镇守地方,屏藩皇室 |
监察制度 | 设独立的谏院和御史台,监察百官,以监督宰相为要务 | 中央设都察院,监察百官;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巡视地方 |
材料二 清朝前期,政府征集名儒编纂巨籍三十多种,一以整理文化遗产,消磨学者精力;一以销毁禁书,统制思想。康煕时敕修、雍正初完成的《古今图书集成》,凡一万卷;乾隆时的《四库全书》,凡三千四百五十七部,七万九千七十卷,更是巨籍,对学术的贡献亦甚大。
——以上材料据江增庆《中国通史纲要》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宋、明两代地方行政和监察制度的异同。
(2)根据材料二,说明清朝统治者大修典籍的动机及影响。
材料一 起源于西周的考绩制度,已有《大计法》作为对职官进行行政考核的依据。唐朝考绩奖惩制度臻于完善,一至九品流内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法》,“四善”即德、慎、公、勤,是考核官员的道德标准,以确定其对朝廷是否忠诚、效力;“二十七最”是依官员职务性质不同而界定不同的要求,如“训导有方,生途克业,为学官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官吏晋阶升级都要经过考课,合格者升迁,不合格者降级使用。宋代考课制度中除相应考课律法外,还有循资考核的磨勘制:“不问其功而问其久,官以资则庸人并进”。不少朝代明文规定考课官吏“取自上裁”,强化了下级官吏归上司的依附性。明清时期考绩制度进一步发展,明有《考满法》《考察法》《考成法》,清有《京察法》《大计法》等。
——摘编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材料二 英国从19世纪开始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是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除要求自律外,还形成了一套具体的行为法律规范如《检察官准则》。其次是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制约:从法理上说,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再次,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188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1906年将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191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再次扩大了公共机构的范围,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机构。……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有效制约,使腐败行为更容易暴露在阳光下,因而在实际上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摘编自李靖堃《英国反腐败机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2)根据材料二,概括英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特点。比较材料一、二,指出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与英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材料一 中国从西周就开始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秦汉时期已有大量相关法规,如关于官吏任用与铨选的《置吏律》、关于官吏调任与监察的《效律》和考核官吏为政情况的《上计律》等。唐朝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在此基础上,宋朝不仅大量充实各项监察法规,诸多行政制度也体现了权力监督理念,如在人事任用上通过了“避亲法”、“避嫌法”等回避制度约束官员权力。明清两朝也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和比较完善的监察法,对监察考课机关的职掌权限、官员的条件及责任义务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据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宋英宗欲擢王畴为枢密副使,封驳官钱公辅认为王畴“素望浅”,不宜擢升。英宗不仅不采纳其意见,反而贬钱公辅为滁州团练使。(据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突出特点。根据材料一、二分析古代中国权力监督的作用与局限。
材料三 英国政治制度史大事记(部分)
英国政治制度史大事记(部分) 1215年 《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部分骑士与市民的利益 1265年 孟福尔议会召开。英国议会产生的标志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89年 《权利法案》 1701年 《王位继承法》 1721年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开创了多数党领袖组阁的先例 1747年 君主不再行使立法否决权 | 1832年 《议会改革法案》 19世纪50年代 责任内阁制趋于完备 19世纪中叶 两党制度形成 1867年 第二次议会改革 19世纪晚期 内阁权力膨胀,人称议会“第三院” 1884年 第三次议会改革 1911年 《阿斯奎斯法案》,上院权力进一步削弱 1948年 议会通过《人民代表法案》,确立“一人一票”制度 |
(3)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渐进性、灵活性等特点,任选其一结合史实予以说明。
材料一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
材料二 唐朝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国家的最高官吏,对传统的监察——“以法治吏”,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和违失进行直言规谏,规劝其改正错误……谏官系统这一面独特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了不少决策上的失误,避免害民乖谬之政,防患于未然。它虽然仍受到皇帝、谏官双方政风的制约而难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其监察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摘编自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材料三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材料四 权力应当是居于制度、法律之下的,权力应当是相对被动和受控制的。遗憾的是,中国传统的人治政治,造成权力无限、为所欲为的后果。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方面政治制度与法制十分发达,一方面却是贪污腐败盛行的矛盾现象的总根源。王亚南先生甚至认为,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
——摘编自曾小华《强力与无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政治分析》
(1)根据材料一,归纳御史大夫的地位与职能。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唐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秦汉有何突破。
(3)根据材料三,概括明清监察制度达到顶峰的表现。
(4)综合上述材料,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发展到顶峰的清代监察制度为何不能肃清官员贪腐?
材料一 中国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基本一致,具有承袭关系。如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大同小异,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复议,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在传统的中国政治中,要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执法者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拥有较高的政治权力。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有效性,中央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样就使监督官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监察职能。
——张晋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等
材料二 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1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雅典陪审法庭没有专设法官,任何裁决都由全体陪审员投票决定……雅典还通过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认可听证会”,认可听证会就是在公民大会上经常就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工作是否称职进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或被免职,或被撤职查办。公职人员即使在任满离职时,也要接受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的审查。
——张慧《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雅典预防权力集中的措施,并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导致古代中国和古代希腊权力监督机制不同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共有23名官员。长官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们既是御史台的行政长官,也是纠察百官的具体执行者。其下属有三院:一,台院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相关的各类事项。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负责监察朝廷礼仪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察院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较台院和殿院,察院的职权范围最为广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均在其监察范围内。
——摘编自《唐史论丛》
材料二 明朝将中央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摘编自《明史·职官志》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代监察机构设置上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相比明代监察机构的主要调整,并分析这些调整的主要效果。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预。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至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监察官员的选任有品质、年限、出身等诸多要求。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宿志丕《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二 1978年经美国国会批准、由卡特总统签署的《监察长法》明文规定,监察长及其办公室是负责审计和刑事调查的独立部门;法律规定各部委的监察长都由总统直接任命,并须经参议院同意;监察长有权查阅所在部门的所有记录、报告、文件等资料,任何人都不得阻止它的审计和调查;监察长可向国会报告任何事项而不受所在部门或有关机构限制;除联邦政府道德署外,联邦选举委员会、总统廉政和效率委员会、监察长办公室、独立检察官等都是依据相应法律而设立的专门履行相应职能的监察机构,这就使立法与执法配套、法律体系与监察体系相互协调。
——樊曼莉《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趋势,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美国监察制度的特点,并说明其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