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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元朔二年(前127年)后,汉武帝出台了“推恩令”、“附益法”、“阿党法”等一系列措施,使各诸侯国的力量被大大削弱了。在此基础上,对官吏的监察被提上议事日程。汉初,各地方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去监察。汉文帝时因御史失职不监,因而特派遣丞相出刺,并监察御史。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以后部刺史又改称为刺史。当时,中央政权的稳定还存在隐忧,如丞相权力过失;军权分散。

——摘编自窦重山《浅论刺史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

材料二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悠久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体系。……由于监察主要以官为对象,因此在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以后,监察制度才获得了独立的发展。……凡属立法、人事、行政、经济、军事、司法、文教、礼仪、祭祀等均纳入监察的职掌范围。正是由于监察机关对国家的稳定起着一定的作用,历代统治者均极为重视。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武帝设立刺史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该制度进行简要评价。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为了确保各系统监察机构监察权的行使,宋朝逐步确立了规范原则、风闻原则、独立原则和互察原则。规范原则是监察权的界定以及行使监察权的法律规定。从真宗朝起,宋朝逐步制定有关台谏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法规。风闻原则是指监察官员在向皇帝谏诤和对官员进行弹动时,允许监察官员不公开自己的信息来源。这一原则虽在宋朝以前已经实施,但到宋朝不仅适用于台官,还扩大到谏官和走马承受(路级监察官员)。独立原则是指监察官员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皇帝和其他官员的干涉。宋朝台官、谏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各路帅臣和监司,无不奉行这一原则。互察原则是指监察官彼此实施监察。台谏、给舍、帅司、监司、走马承受通判都实行上级对下级监察官的纵向监察,同时又实行同级监察官之间的横向监察。由此构成了一张遍布全国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所有机构和官员都置于监察之下。

——摘编自曹大为等《中国大通史.宋》(下)


(1)根据材料归纳宋朝监察系统四大原则得以确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宋朝监察网形成的影响。
2021-11-12更新 | 64次组卷 | 1卷引用:河北省邯郸市九校2021-2022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联考历史试题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将之置于与行政机构并列的位置。在历史演进中,监察机构的体系越来越严密,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历代政府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坚持依法监察,监察法规逐步完善。监察机构职权涉及察德、察政、察能。同时,为防止地方分离,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监察以常驻为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此外,监察御史作为风纪之官,品秩虽低,权势却十分显赫,甚至享有“便宜从事”和“风闻奏事”的特权。但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是相对的,其监察功能的发挥受到皇权的极大制约。

——摘编自林志强、张旭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材料二   监察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比较特殊的官职,其产生、职权伴随着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随着共和国历史的发展,监察官基于实践的需要,其权力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人口和财产调查权,到后来的公民道德监督权,再发展到元老遴选权,监察官的地位日益神圣和显赫。由此看出,监察官的权力扩张恰好对其他官员起着很大的制衡作用,从而推动着古罗马共和宪政的平衡与发展。

——摘编自连佳《浅议古罗马共和宪政下监察官制度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朝初期改前代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对全国十三道监察御史负有领导、监督与考核的职责,而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又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中,各设置给事中之职,其具体职能如:对各科驳正违失、对口监察、弹劾在京大臣等等。六科给事中不受都察院的管辖,与都察院相互制约、监督。清朝都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遣御史监察专项工作,例如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学校等。战争期间,还可以派御史监记军功。

——摘编自韩兵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论》等

材料二   14世纪时,英国国会由贵族院、平民院组成。1343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慑于国会的压力,宣布贵族院有权控告大臣。1386年,平民院又因财政大臣萨福克伯爵滥用职权而向贵族院起诉并获胜。这样,就确立了平民院提出弹劾案、贵族院审判的监察弹劾程序,由此形成惯例,并得到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的确认。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但因地方高度自治,缺乏全国统一的协同机制。1787年,美国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议会的监察弹劾权,此后,监察弹劾权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手段,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摘编自王晓天《中西古代监察制度之比较》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4-18世纪的中国与欧美其监察制度形成过程的主要差异,并简析其共同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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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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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巡察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汉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认识。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