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分化相权,加强皇权 | B.风闻奏事,权力无限 |
C.位卑权重,以小制大 | D.地位崇高,彼此制衡 |
A.发展轨迹和专制制度强化趋势呈相反方向 |
B.受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影响而渐趋消亡 |
C.是封建王朝制约皇权专制的主要手段 |
D.符合最高统治者监察百官的政治需求 |
材料 为了确保各系统监察机构监察权的行使,宋朝逐步确立了规范原则、风闻原则、独立原则和互察原则。规范原则是监察权的界定以及行使监察权的法律规定。从真宗朝起,宋朝逐步制定有关台谏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法规。风闻原则是指监察官员在向皇帝谏诤和对官员进行弹动时,允许监察官员不公开自己的信息来源。这一原则虽在宋朝以前已经实施,但到宋朝不仅适用于台官,还扩大到谏官和走马承受(路级监察官员)。独立原则是指监察官员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皇帝和其他官员的干涉。宋朝台官、谏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各路帅臣和监司,无不奉行这一原则。互察原则是指监察官彼此实施监察。台谏、给舍、帅司、监司、走马承受通判都实行上级对下级监察官的纵向监察,同时又实行同级监察官之间的横向监察。由此构成了一张遍布全国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所有机构和官员都置于监察之下。
——摘编自曹大为等《中国大通史.宋》(下)
(1)根据材料归纳宋朝监察系统四大原则得以确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宋朝监察网形成的影响。
A.利于政治风清气正 | B.防止了官员的腐败 |
C.开始形成独立体系 | D.推动人才选拔公正 |
A.台谏主导中枢决策 | B.台谏权独立于君权 |
C.宰相职权受到削弱 | D.监察机构有效运行 |
A.分封制 | B.郡县行政 | C.刺史监察 | D.皇权独尊 |
A.中央集权削弱 | B.君主专制加强 | C.增大御史权力 | D.扩大宰相权力 |
御史之名,周官有之,盖掌赞书而授法令 战国时亦有御史,秦、赵渑池之会,各命书其事,又淳于髡谓齐王曰“御史在后”,则皆记事之职 秦汉为纠察之任 |
A.进一步完备了中枢机构 | B.在传承基础上进行创新 |
C.促进了监察体系的完善 | D.增强了古代制度的多变性 |
材料一 明朝初期改前代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对全国十三道监察御史负有领导、监督与考核的职责,而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又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中,各设置给事中之职,其具体职能如:对各科驳正违失、对口监察、弹劾在京大臣等等。六科给事中不受都察院的管辖,与都察院相互制约、监督。清朝都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遣御史监察专项工作,例如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学校等。战争期间,还可以派御史监记军功。
——摘编自韩兵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简论》等
材料二 14世纪时,英国国会由贵族院、平民院组成。1343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慑于国会的压力,宣布贵族院有权控告大臣。1386年,平民院又因财政大臣萨福克伯爵滥用职权而向贵族院起诉并获胜。这样,就确立了平民院提出弹劾案、贵族院审判的监察弹劾程序,由此形成惯例,并得到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的确认。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但因地方高度自治,缺乏全国统一的协同机制。1787年,美国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议会的监察弹劾权,此后,监察弹劾权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手段,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
——摘编自王晓天《中西古代监察制度之比较》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4-18世纪的中国与欧美其监察制度形成过程的主要差异,并简析其共同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巡察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汉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