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留部分习惯法的特性 | B.注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
C.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着力维护贵族等级制度 |
A.公民与非公民差别已消失 | B.国家治理实践丰富了罗马法 |
C.程式诉讼取代了法律诉讼 | D.司法程序保证了法律公正性 |
材料一 因为诸事不是依少数人意见而定,而是取决于多数人,所以就叫做民主政治。这是不是说是属于每个人的东西呢?法律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对于有私人纠纷的人来说,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至于职街,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方面优于他人,这并非由于他的出身,而是由于他的才能和功绩,使他获得重要地位。反之,贫穷并不能使一个有才能为国效力的人,因为地位卑微而被埋没。
——摘编自(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材料二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权利主体只能是罗马市民。公元212年,卡里卡拉帝授予殖民地臣民市民资格,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对罗马市民法主体的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是与罗马早期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罗马市民资格的普遍授予不仅使帝国内所有的臣民都成为罗马市民,而且确认了所有人(除奴隶外)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带来了私法权利的统一。
——摘编自谭建华《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主体发生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A.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 | B.将诚信原则融入法律 |
C.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 | D.包含重罪轻判的理念 |
A.罗马居民地位趋于平等 | B.罗马社会的危机不断暴露 |
C.法律发展折射社会变迁 | D.自然法与公民法存在冲突 |
材料一 极端民主政治催生出了雅典某些特殊的美德-“自由、平等、友爱”,这些美德最直接地表现了对弱者的同情。与奴隶均为国家所有的斯巴达不同,雅典除少数国有制外,绝大部分奴隶属于家庭个人所有,奴隶主与奴隶并肩工作、共同生活,他们的关系甚至要比夫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要亲密。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倘若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力,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法律还规定奴隶可以在主人和具有雅典公民身份的第三方陪同下,向施虐者提起控诉。当奴隶受到暴力虐待而忍无可忍时,奴隶有摆脱现任主人并寻求新主人的权利。
——摘编自周芸《论古代雅典“温和”的奴隶制》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末期,部分聪明的奴隶主为避免奴隶逃亡或吸引逃亡的奴隶,逐步改变对奴隶的剥削方式,他们把大范围的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块,交给赎身的奴隶耕种,由此就变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隶农。进入帝国时代,隶农制获得较大发展,遍布于意大利本土和地中海沿岸各行省。许多贫困农民因不堪政府重税的盘剥和官吏的欺压,也被迫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大土地占有者,以求获得“保护”,充当其隶农。恩格斯认为“隶农制是罗马奴隶制占有制生产危机的产物”“是孕育于奴隶社会中的一种新的封建因素”。
——摘编自任宪宝主编《全球通史:人类共同体的历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雅典“温和”奴隶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罗马隶农制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古罗马隶农制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A.满足人民所需的契约自由 | B.符合法治的价值和法律精神 |
C.巩固皇权,维护国家安定 | D.教化帝国民众,使人人安分守法 |
A.对罗马法既有建设又有破坏 | B.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 |
C.沉醉于立法导致了帝国衰落 | D.使法学文献遭到了巨大损失 |
①是研究古代西亚历史的重要资料
②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③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④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原则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A.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成果 | B.是帝国对外扩张的产物 |
C.取代公民法成为主要法律 | D.适应了国家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