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希腊史》 | B.《汉谟拉比法典》 |
C.《极简罗马史》 | D.《查士丁尼法典》 |
A.破坏了法律至高无上原则 | B.促进了罗马成文法的产生 |
C.增强了罗马法的灵活实效 | D.标志着罗马法学高度成熟 |
A.维护了自由民的合法权益 | B.强调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
C.抑制了罗马帝国权力集中 | D.标志着罗马法进入完备阶段 |
A.罗马法具有精确性和实用性 | B.罗马帝国的统治具有示范性 |
C.法理学家们的理论造诣深厚 | D.罗马自然法理念具有普遍性 |
A.将诚信原则技术化融入法规 |
B.兼顾善意与公正的诚信观 |
C.使用伦理原则进行司法判决 |
D.诚信未从道德过渡到法律 |
A.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 B.立法过程主观随意性强 | C.司法范围不断拓展 | D.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
A.防范了欺诈性契约的签订 |
B.具有完备的契约自由精神 |
C.旨在调和经济契约的矛盾 |
D.注重维护契约的公平原则 |
材料一 《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石柱的上端刻有汉谟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丁”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重民案。《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规定:“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汉谟拉比法典》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摘编自夏祖恩《<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论略》
材料二 在对“私犯”的规定中,它彰显出了作为一部“成文法”所具有的进步性:它“不分贵族和平民,所有受害人依法受到同一的保护,所有加害人按法律受相同的制裁”,是有“平等性”;它在条文中明确“禁止无限制的自由报复”,在很多情形中用“罚金和赔偿”替换“同态复仇”和“死刑”,体现了对个人“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执法机制灵活性和审慎性的考虑,是一个开始走向人性与理性的、由“同态复仇”向“罚金和赔偿”的有利过渡;它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责任”,这比只顾“客观责任”的法律要更显合理;它“重视对有关农业的保护”,这对于仍处在农业社会的罗马共和国来说是必要可行的。从它对“田地”“划界”“奴隶”等事情的规定中可以得知,罗马人对农业以及同农业生活相关的各项事宜是比较关心的,这又一次显示了罗马人“务实”的精神。
——摘编自刘招静《<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起点》
材料三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蒙受各种不法侵害的人,可以刑事方式或以民事方式起诉。如果他确实以民事方式起诉,根据已说过的作出估价,将会课加罚金;而如果他以刑事方式起诉,根据承审员的职责,被告被要求非常的罚金。”
——谭建华《略论<罗马民法大全>的人文精神》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的共同点。
(2)根据材料二,概述《十二铜表法》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三及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民法大全》的历史影响。
A.成为近代资产阶级诉讼的普遍原则 | B.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武器 |
C.推行“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做法 | D.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到来 |
A.罗马法因适用性强被有效继承 | B.近现代法律重视维护私有制度 |
C.罗马法拥有普遍合理性的特点 | D.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发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