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法国共和政体和德意志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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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2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普鲁士是德意志农民土地产权变革的先导。1807 年,因拿破仑战争的冲击,普鲁士国王颁布《十月敕令》,宣布"地产自由",每个普鲁士居民都有资格拥有任何形式的不动产,土地自由交易和抵押,不受任何限制。1811年,在首相哈登贝格的推动下,颁布了《关于调整领主与农民关系的敕令》,该敕令鼓励庄园佃农赎买封建义务,成为完整的土地产权所有人。1850年.受1848年欧洲革命的影响,普鲁士推出《赎买法》,这是继续扩大改革成果的法令,标志普鲁士土地产权变革进入收官阶段。该法令放宽了土地确权农民的申请范.围.缺少耕畜的小农不再被拒绝,任何农民都可以申请,只要缴纳相应的赎买金,即可以解除封建义务。获得大小不等的土地产权。随着 土地改革的推进.普鲁上农业经济明显增长。19 世纪中叶以后,许多容克和富裕农民开始使用农业机械和化肥,同时投资乡村工业和城市工业,一些制酒、制糖等乡村工业发展起来。

——摘编自侯建新《自上而下变革∶德国农民土地确权》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普鲁士土地产权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普鲁士土地产权改革的影响。
材料分析题 | 较易(0.85) |
名校

2 .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1913年,在围绕民国正式宪法起草的大讨论中,出现了“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国民党力主“主权在民”,试图建立一个以议会为中心的政体;而以康梁为代表的“主权在国论”的主张者认识到不成熟的政党—议会政治无法克服中国面临的深重的国家整合危机,试图以普鲁士—德国为楷模,赋予总统及其行政体系以更大的权力,通过后者来实现政治整合。德国的“主权在国论”通过将“主权”赋予作为有机体的“国家”,为君主立宪国家中的君主提供了一个强势而又不同于专制君主的地位。康梁对于当时不成熟的议会—政党政治有着相当犀利的批评,但他们自身的理论却缺乏恰当的历史行动者载体——与普鲁士王室不同的是,北洋集团既缺乏足够理性化的军政组织,也缺乏对中国新旧政治精英进行全面整合的能力。

—摘编自章永乐《旧邦新造》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正式宪法起草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主权在民论”与“主权在国论”的实质及其影响。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