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由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人的私有意识大大加强,商品货币经济的深度与广度都已今非昔比。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市民法所能逮及…由于社会的进步,市民法扩大为世界性的法律——万民法,已势在必行。
——米健《略论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材料二 1787年宪法是新大陆第一份具备高度法律意义的文件,与之相当的就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和1787年宪法都包含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门类。但是,在罗马,这两大门类之间并没有清楚的区分,甚至也不存在形式上的划分,而1787年宪法则以公法和私法之间严格的内容和逻辑划分为特征和性格。使人吃惊的是,最终的局势和未来的发展表明,在罗马,私法元素具备了压倒性的地位;而在美国,情况却恰恰相反,是公法元素或者说宪政元素获得了这个地位。
——林国荣《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1787宪法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回答,为什么说万民法取代公民法“势在必行”。
(2)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概括两部法律对世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相同贡献。
A.英国《权利法案》 | B.1787年美国宪法 |
C.《德意志帝国宪法》 | D.《法国民法典》 |
A.总统共和 | B.分权制衡 | C.主权在民 | D.议会至上 |
A.分权制衡是美国宪政的最终目标 |
B.联邦宪法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法律基石 |
C.三权分立是1787年宪法的核心 |
D.宪法通过分权制衡保障国家权力的加强 |
A.人民的自愿选择 | B.各州(邦)实力不同 |
C.建国路径的差异 | D.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材料 由于社会分化的多层次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民主社会里某一领域内的对手很可能就是另一领域的盟友,因此双方保持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也是维护其长远利益的需要,因为在某一问题上的毫不退让或独断专行很可能刺激对方在其他问题上采用同样的对抗策略,而这种情形一旦扩展至整个社会层面势必危及社会的平稳运行。因此美国著名政治家卡尔霍恩强调“民主国家的公民应该培养起协调的意向”,在他看来这种意向是一切立宪政府中心的、能起保存作用的原则。如果没有这种意向,不能取得自愿的协调,就只能通过暴力取得非自愿的协调。但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同时也是在鼓励“反对自己的势力以暴力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对对方使用暴力的担忧又促使己方预先武装起来以对抗任何暴力抵抗,由此各方必然陷入“暴力循环”或“暴力陷阱”而不能自拔。既然妥协是暴力以外唯一可供选择的办法,拒绝把妥协作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手段必然是暴力的前奏。因此政治妥协即使有其代价那也是“自由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摘编自龙太江《西方民主政治中的妥协精神》
结合材料和世界近代史的相关史实,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简要的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述充分,表达清晰)
A.用法律保证了蓄奴的合法性 | B.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法律原则 |
C.明确了各州的法律必须统一 | D.确立了人民主权和法律至上 |
A.背叛了独立战争的承诺 | B.引发美国政治动荡分裂 |
C.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 D.保证了各州权力的平等 |
材料一:中国的传统
中国发展模式的价值内容,源于延续几千年的政治传统。这种传统达到西方难以企及的历史高度:一是历史上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而非欧洲那样由封建领主或教会掌握:二是高度的行政管理体制,官员由公正、普遍的考试制度选拔,而非西方或中东那样由世袭或门第操纵:三是政治对人民负责,体现“民本主义”
——俞邃《关于“中国模式”之我见》
材料二:雅典模式
“我们(雅典)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政权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而是在多数人手里。”
——《希腊伯罗奔尼撤战争史》
材料三:英美模式
英国“光荣革命”(实际是一次改变)大概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长期专制统治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大概是改造专制制度以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专制的革命循环、走向长治久安的最完美的例子。这个例子对中国有意义,而美国在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制度的历史对中国意义不大,因为中国不是像美国这类“没有历史的国家”。
——杨小凯《中国政治随想录》
(1)依据探究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总结中国政治传统的特点。
(2)依据探究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写出雅典民主的特点。
(3)依据探究三,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光荣革命”创造了什么完美的政治设计?
(4)“光荣革命”创造的完美政治设计是如何有效控制“控制者”的?
(5)依据探究三,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是个“没有历史的国家”指什么?
(6)根据所学知识,为了克服雅典民主政治的弊端,美国在政治制度上做出了哪些重大创新和改变?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上,各州代表就“全国行政官”的人数和权力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以下为6月1日—7月19日的发言节录:
拉特里奇:赞成把行政权委托给一人,但不能赋予此人宣战和媾和的权力。
谢尔曼:行政官只是把立法机构的意志付诸实施,这一人或数人,只有国会才能委任,且只对国会负责。
伦道夫:坚决反对把行政权集于一人。这是君主制的胚胎,不要以英国政府为模本。为了维护全国行政官的独立,就应该由一人以上担任。
威尔逊: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若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行政官就应拥有绝对否决权。
巴特勒:赞成设立一人为行政官,但反对授予此人否决立法的全权。难道美国不会出现克伦威尔式人物?
汉密尔顿:主张选举产生一位行政官,他应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
莫里斯:设立行政官的目标之一是控制国会。国会会抓住战争、入侵、动乱等时机扩权。因此需要一位行政官做人民的保护者,抵制由大人物和有钱人组成的国会。
1787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总统制,但关于总统权力的争论还在继续。
(1)各州代表关于设立“全国行政官”有哪几种观点?归纳其理由。(2)有学者在谈到18世纪英美政治体制时,认为美国总统是“没有君主制的国王”。结合史实,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