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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4 道试题
论述题 | 适中(0.65) |
名校
1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   辛亥革命曷为成功于武昌乎?论者⋯⋯精神上、物质上皆比较彼时他省为优。以是之故,能成大功。虽为公所不及料,而事机凑巧、种豆得瓜。

——摘编自张春霆《张文襄公治鄂记》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二中“(武汉)精神上,物质上,皆比较彼时他省为优。以是之故,能成大功”的观点进行论证。
2 .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 清末新政在教育和军队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具有相当数量的新型人才,加上改革中得到加强的民族资产阶级,形成三股新的社会力量。清政府原来设想新政改革能够同化他们,使之成为巩固王朝统治的中坚力量,但是,这三股力量却成了清政府的对立面。清政府专制政体在它拥有足够充分、集中的权威时,不仅没有很好地运用其权威力量来正确解决民族危机和内政危机,反而镇压了戊戌变法,从而使其权威的合法性大大受损,对社会各阶层的吸引力减弱。另外,清政府因为完全是被动的、犹豫再三才推行新政,所以推行新政后既不能吸收他们,也不能控制他们。正是在新政改革中催生的这三大社会力量成为埋葬清王朝的掘墓人。

——摘编自马克壵主编《世界文明史》


(1)根据材料,指出清末新政时期产生的“三股新的社会力量”,并说明其没有“成为巩固王朝统治的中坚力量”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这三大社会力量是如何成为“埋葬清王朝的掘墓人的。
2020-04-19更新 | 77次组卷 | 2卷引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养正中学2019-2020学年高二下学期期中考试(线上考试)历史试题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当我们考察19世纪末叶以来华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结构、新的社会阶级和社会思潮,追溯湖北革命党人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遵循孙中山民族民主革命大纲领,在乡邦所作的英勇而坚实的努力,便会发现:辛亥首义绝非一只从云端掉下来的幸运之果。

——冯天瑜《辛亥武昌起义是现代文明所赐》

材料二   “民国”之取代自秦始皇以来两千多年的“帝国”,是中国近代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前无古人的变化。它打破了历代王朝的更迭机制,否定了整个皇权体制,因而也触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一大跃进。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三   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是在空前的变局之下,因受外力刺激而形成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在具有高度文化的“西夷”面前,不得不放弃古代的华夷观念;另一方面,在“西夷”的侵略面前,为谋自救而迅速激活了民族意识。此民族意识已逐渐摆脱古代的华夷观念,而导向建立独立的近代民族国家的目标。建立近代民族国家,是近代民族主义的核心内容。梁启超是中国揭示和宣传近代民族主义的第一人。梁氏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又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梁启超还最早表明建立民族国家的问题,他于1902年2—4月在《新民丛报》上发表《论民族竞争之大势》,明确提出:“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设一民族主义之国家而已。”

——转引自《光明日报》关于“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主义”的对话

材料四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1)根据材料一,为什么说“武昌起义绝非一只从云端上掉下来的幸运之果”?
(2)材料二说“民国”取代“帝国”“是中国近代内在矛盾发展的结果”,请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该“矛盾”的内涵。“民国”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前无古人的变化”,请从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角度加以说明。
(3)根据材料三,分析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民族国家”等概念的原因。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统治权力的分工又体现了什么思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什么性质?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材料一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对宪法、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总统的权力有:最高行政权、立法否决权(但国会在复议之后若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此法时,即为有效)人事任免权、与外国缔结条约权(但需国会批准方可生效)军事权(不含宣战权,只有行使紧急状态权)赦免权等。

——摘编自(美)米尔奇斯等《美国总统制》

材料二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

十、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钦定宪法大纲》(节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及其体现的民主原则。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两部宪法对国家元首的权力规定有何差异,并说明其不同影响。
(3)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认识。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