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B.《共同纲领》 |
C.1954年宪法 | 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A.吸收了多方面法制经验 | B.推动了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
C.践行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 D.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
A.宣示了阶级矛盾的消除 | B.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
C.昭告了新中国的成立 | D.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 |
材料一 民主政权建设是抗日根据地建设首要的、根本的任务。中国共产党提出,根据地政权是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边区(省)、县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立法机关......抗日民主政府在工作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这样做,可以容纳各方面的代表,团结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各阶级、阶层。抗日民主政权普遍采用民主集中制,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机构的领导人都经过人民选举产生。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材料二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所建立的国家,同一切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人类历史上最民主、最有效率、最巩固的国家......要知道:无产阶级专政不但需要无产阶级对于国家机关的坚强领导,而且需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的积极参加,二者缺一不可。无产阶级只有同广大的可以接受社会主义的群众结成联盟,才能形成最大多数人对于反动阶级的专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这难道不是异常清楚的道理吗?......无产阶级专政总是一定形式的阶级联盟,这一点是无可怀疑的。工农联盟是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
——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1956年9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过渡时期民主建设的主要成就。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次民主建设的共同之处。
A.建设新型民主政治制度 | B.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 |
C.人民的代表由普选产生 | D.人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材料一:军机处起草的谕旨,公开的先下达内阁,以次及于部院,层层下达,叫做“明发”;机密 的不经内阁,由军机处封缄严密,由驿传递,直达督抚,叫做“廷寄”。地方督抚重要的奏折,也不经 内阁,径送军机处,直达皇帝。自雍正以后,“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从而使公文转运、 行文关系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李晋《清朝中央高度集权制的形成与“廷寄”文书制度的建立》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摘编自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
材料三::历时10天的盛会,完成了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历史使命。通过政治协商会议 制定社会各方面都能接受和遵守的共同纲领,是创建新中国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共同纲领》以根 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成果,确立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 权形式,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开端的标志。
——摘编自李正华、张金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1949-2012)》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廷寄”制度的作用。
(2)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材料二体现的进步意义。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共同纲领》的地位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①《文官考试法草案》的颁布 ②“三三制”原则在抗日根据地的实行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颁布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材料一 《共同纲领》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纲 |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
第二章 政权机关 |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
材料二 从形式上看,1982年宪法是在修改1978年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从实质上看,1982年宪法是在“否定”1978年宪法基础上形成的。因为,1982年宪法虽改自1978年宪法,但是它所继承和发展的不是1978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而是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
(1)据材料一概括《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地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并概括1982年宪法颁布的意义。
材料一 1951年3月4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试行条例》(草案)。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西北局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的调查提纲。这是建国后我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之一……同年8月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8月22日,举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决议》。就在这次会议上,宣布正式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主任是包尔汉沙赫德拉,副主任是高锦纯、我、安尼瓦尔加库林……党中央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指示,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程中的重要步骤。
——《我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材料二 民族的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就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1)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在我国发挥了怎样的重大历史作用?
A.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成 | B.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原则 |
C.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 D.体现了政治协商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