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朝法制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618-1644年),其法制建设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统一东北各部落、挺进辽沈,进而统一中国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尤为鲜明,是中国法制史册上重要的一页。第二阶段(1644-1840年),是清朝统治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经过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就法制而言,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未有的统一的法制秩序。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明确,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第三阶段(1840-1911年),该阶段清朝国势衰微,传统的封建法系在国内外形势急遽变化冲击下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开始输入中国。
——摘编自张晋藩《清朝法制史》
材料二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以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和200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阶段。
——摘编自普通高中教科书《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新中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当代法律与清代法律的不同点
①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②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③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A.发表于“文化大革命”结束时 | B.促成了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 |
C.强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D.推动了民主建设进入新阶段 |
材料一 秦以后两千多年发生的多次“革命”(从陈胜、项羽、刘邦到朱元璋、李自成),导致改朝换代、政策调整,却未能改变宗法社会、专制帝制的基本面。……辛亥革命足可垂之青史的,从破坏一面言之,是推翻延续两千余年、近古以降已成为社会进步严重障碍的专制帝制,从建设一面言之,则是创建宪政共和。
——冯天瑜《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渊源》
材料二 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共产党的任务,基本上不是经过长期合法斗争进入起义和战争,也不是先占城市后取乡村,而是另辟他路。
——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
材料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还提出要发展包括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在内的民主形式。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明确指出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摘编自许安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以后两千多年发生的多次‘革命’”的局限。概括辛亥革命“垂之青史”的原因。
(2)材料二中“另辟他路”指什么?选择这条道路的基本依据是什么?从中能得到怎样的认识?
(3)根据材料三,概括“现行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趋势。
A.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 B.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
C.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 D.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
A.法制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 |
B.法律法规制定的越来越多 |
C.形成日趋完备的法律体系 |
D.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 |
A.说明“文革”破坏了民主与法制 | B.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 |
C.强调民主与法制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 D.为改革开放做政策准备 |
A.保障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性发展 |
B.主要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C.说明中国已经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
D.巩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
A.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 | B.立法领域取得阶段性胜利 |
C.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已建成 | D.党的报告法律效力的提升 |
材料一 唐代宰相是委员制。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画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没有政事堂盖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
——摘编自钱穆《国史新论》
材料二 1912年,孙中山主持制定了《临时约法》,其用意,“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表现了革命派在交出名器之前企图用约法限制袁世凯的努力。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三 1954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曹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研究》
材料四 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发表演讲:1978年,在邓小平先生倡导下,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征程,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从经济体制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40年众志成城,40年砥砺奋进,40年春风化雨,中国人民用双手书写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壮丽史诗。
(1)材料一中“委员制”指什么制度?结合所学概述该制度实施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临时约法》制定的目的。
(3)根据材料三概括“1954年宪法”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简析1954年宪法的意义。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在政治方面取得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