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卖口分田者(国家分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死后要归还政府),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丁男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使用权不许转让,这种授田到受田者死亡或年老时,由国家收回重新分配。唐律引用《唐户令》明确规定,财物作为私有财产与永业田一道,均允许被私人继承。《元典章》规定,典当买卖田地必须在地契上载明佃户姓名,除“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约”。元代江南地区普遍流行这种“因买田土,方有地客”的“随田佃客”制。
—整理自《唐律疏议》《元典章》
材料二 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户部发文规定土地买卖需缴纳一定契税作为买卖凭证.清入关后继承了这一制度,契尾由各承宣布政使司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于州县再复印。 明清时期,土地买卖不再有“先问亲邻”的强制要求,允许典卖者自由寻找买主。 雍正八年(1731年)还规定,已经成交的田地买卖,若有人“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勒,希图短价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 至清代,在土地买卖中,宗族是最大的买家,又是最大卖家,族田买卖已公开化,晚清时期,族田买卖的趋势大为加速,族田广泛参与到土地市场的交易中。
——摘编自柴荣《明清时期土地交易的立法与实践》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朝与元朝土地买卖方面的相同之处。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土地买卖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一)琱生方上诉,由司法官召伯虎出面调解 (二)琱生方接受调解,并送礼物给司法官表示感谢 (三)纠纷双方达成协议,重新划定田界,由有司确认,并写好文书封存官府 (四)琱生作为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刻在青铜器上 |
A.土地出现私有化趋势 | B.王室的权威开始下降 |
C.土地可以随意买卖 | D.贵族间的矛盾频发 |
A.统一趋势日益加强 | B.选官标准发生变化 |
C.新统治秩序已确立 | D.土地私有得到认可 |
A.土地兼并的加重 | B.安史之乱的爆发 |
C.租庸调制的实行 | D.朋党之争的加剧 |
A.国家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 | B.宋朝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
C.宋代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 | D.政府支持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 |
A.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 B.土地集中程度降低 |
C.强买强卖现象消失 | D.遵守契约精神增多 |
A.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 B.土地私有权逐步确立 |
C.重农抑商政策的推行 | D.国家加强了土地控制 |
材料 在西周实行的公田制下,国君和采邑主只许收取公田上的谷物,农夫耕种公田,不能同时供应军役。到了东周时期,公田制已不能适应战争频繁、军费巨大的新局面。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按亩数收税,自此田地有粟米之征。随着公田的废除,私田失去意义,农民间允许公开兼并,有人占田多,有人失去耕地,贫富的分化加剧了。多田人逐渐成为地主阶级,有田农夫和失地少地的农夫逐渐成为农民阶级。赋税制的变化,标志着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这种巨大的变化,因铁制农具的使用而愈益加速。有了铁制农具,田野耕作与草莱开辟都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东周生产力比西周提高了。
——摘编自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鲁国赋役制度的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赋役制度变化的积极意义。
A.土地国有化程度逐渐降低 | B.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渐降低 |
C.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 | D.提升了男子的社会的地位 |
材料一 租佃制在秦汉时期即已出现,到宋代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宋代统治者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并将无地农民编入国家户籍,在形式上使客户获得了与主户齐等的地位。实物地租形式在当时占据着绝对的支配地位,货币地租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逐渐开始占有一席之地。在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两浙路等地区,出现了“二地主”,他们并不是真正租种土地的劳动者,而是将租到的土地再进行转租,成为新的剥削阶级。
——摘编自张雪雪《北宋土地租佃制度探析》
材料二 13至15世纪,英国的封建领主开始主动取消农奴制。由领主准备“公簿”存放在庄园法庭,农民得到副本。公簿上一般都写有这样的内容:农民取得自由人的身份,原来作为农奴时所耕种的“份地”仍归农民耕种,作为租地;农民按年缴纳货币形式的地租,在租期内数额固定不变;农民可自由经营这块土地,在传给下一代或转手他人时,须向领主缴纳“死后税”或许可税;农民仍是领主治下的子民,要继续效忠于领主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处以罚款和制裁。
——摘编自刘宗绪《世界近代史》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宋租佃制的新变化,简析其原因。
(2)据材料一、二,比较中、英两国农村生产关系变化在内容和影响方面的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