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乡镇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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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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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武帝时,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宋代是中国封建租佃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宋会要》说:“乞令两淮州县,取民户见输之课,计其多寡,分画疆畎,而立契券,随亩增租,以其余给与佃人,庶革广占之患,从之。”宋代的佃户,租约满期,交租完毕,佃户可以另行租种别的地主的田地,有的还可以“或习学末作”甚至“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二、三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宋代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生产落后的地区,较多的实行着劳役地租,而在生产发展比较快的地区,间有折钱收租的。当然这仅是个别的现象,普遍通行的却是实物地租,实物地租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

——摘编自关履权《宋代封建租佃制的发展与阶级关系的变化》

材料二 明清时期永佃制已经开始在民间得以普遍流行,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永佃制主要体现为民间习惯法规范的创设和实践,官方通过法律对此制的调整直至清雍正年间才逐渐展开。就对明代永佃制的考察结果来看,民间已存在大量证明永佃关系成立的租佃契约。其中,万历、天启年间刊刻的《万书萃宝》《学海群玉》《增补素翁指掌杂字全集》等书对反映永佃关系的契约格式有着相对详细的记载。具体而言,佃户在不拖欠地租的前提下,具有永久耕作和自由退佃的权利,田主无权随意撤佃;同时,佃户缴纳定额地租,“倘遇丰荒,租谷不得增减”;另外,有些田主或会收取押租。而对于元代已经萌生的“一田二主”之现象,明代逐渐盛行之,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等地土地转租之情形尤其居多,甚至还出现“一田多主”的现象。

——张亮、杨清望《民国时期永佃制的结构与功能新探》

材料三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说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因为从整体来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说它是“新形式”,是因为它冲破了旧的模式。首先,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凡是能一家一户经营的,就一家一户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在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中,又有许多事情是仅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办不了的,例如兴修水利设施、大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等等,这就需要加强“统一经营”的作用。统一经营并不削弱家庭承包的自主权,而将为家庭承包分散经营注入新的活力。因此,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有助于发展集体经济。其次,在产品的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就纠正了过去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顾晓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和发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租佃制发展的历史背景和主要特点。
(2)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明清时期的租佃制发生了什么变化?
(3)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清时期永佃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何异同?
2 . 《农村·经济·社会》第1卷记载:从1957年到1978年的22年中,小岗队未能向国家交售一斤粮食,反吃了国家25万斤返销粮,1979年以来的两年半时间中,这个队就向国家交售了10万斤粮食,等于以前全队三年的粮食总产量。这表明
A.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B.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提高了积极性
C.人民公社的体制已经被废止D.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符合农民利益
2016-11-21更新 | 243次组卷 | 1卷引用:2011-2012年南京师大附中江宁分校高一下学期期末调研历史试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