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两者都没有真正实施 ②都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
③都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 ④两者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③④ | D.①②④ |
材料一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总揽行政事务。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任命之法官组织之,行使司法权。
第十九条: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辅佐临时大总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1)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体现的原则。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 1949~1956年间,新中国确立了哪些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A.实行三权分立 | B.限制总统权力 | C.规定主权在民 | D.保障自由平等 |
材料一 秦朝政府组织结构示意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秦朝政治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材料二 唐制,中书舍人拟稿,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三 设“通判州军事”一至二员,与知州同领州事,裁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各州公文,知州须与通判一起签押方能生效。通判还有权监督和向朝廷推荐本州的官员。知州不法,通判可奏告朝廷。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宋史》
材料四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以副署权与专制政治的关系为视角,结合所学,对以上三则材料所蕴含的历史信息进行解读。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
A.三权分立制 | B.总统制 |
C.责任内阁制 | D.君主立宪制 |
A.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B.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
C.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D.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
7 .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
材料一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以来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司法机构,辅佐皇帝的重臣可以过问司法,但是司法长官不能过问行政。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审判。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结合材料和所学,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材料二《人权宣言》节选《拿破仑法典》节选
(2)结合材料和所学,指出《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两部法律文件内容的异同。
材料三梁启超认为:“以今日之中国视泰西,中国固为野蛮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各国重视法治,能做到以法治国,所以西方各国日益强盛。而晚清统治,长期以来以守旧为荣,以变法为戒。久而久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富强,形成国势日衰的局面。立宪法为一切法度的根源……国会是确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行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孙中山认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国家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机器……我们现在来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
李大钊认为:“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在法律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它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它就跟着变动。照法律而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法改为公有法之一种制度。”
——贾孔会《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
(3)结合所学,从社会发展与法律思想变迁的角度对材料进行解读。
A.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B.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
C.③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
D.④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