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某菜市场”由绿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向菜市场租户收取摊位综合管理费,同时负责菜市场的清洁卫生、安全保障、维持秩序。刘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租赁该菜市场的摊位,用于售卖蔬菜。
2022年10月18日7时05分,唐某前往该菜市场买菜,行走至摊主刘某摊前,踩到地上的塑料袋滑倒受伤,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据菜市场监控显示:当天6时35分,绿某公司清洁工打扫完刘某摊位前的卫生并拖着垃圾车离开;6时36分,刘某站在其摊位旁的人行过道上持续将若干包裹蔬菜的塑料袋扔向地面。于是,唐某将刘某和绿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3.3万余元;绿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1.2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①小美侵犯小洋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民事主体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属于合法行为
③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守法用网、文明上网
④若小洋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需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张某负有举证责任
②本案中的报警记录属于物证,是张某胜诉的关键砝码
③无论王某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
④张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存在因果关系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A.网店侵犯了沙某安全消费的权利,属于不正当竞争 |
B.沙某加购行为存有主观故意,网店可起诉沙某侵权 |
C.网店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D.法院会支持沙某首单购买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诉求 |
①若宠物犬未与摩托车发生接触,则事故由小明自己负责
②小王的宠物犬横穿马路与小明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小王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该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④小明的肋骨骨折,其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科技公司侵害了李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②科技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李某申请审判长回避的请求成立
④李某提交起诉状后,诉讼即告开始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小明在腾腾菜面馆吃完小面出来,心满意足地准备回家时,天降横祸,被面馆外一棵枯死的树木断枝砸伤手臂,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等费用5000多元。小明出院后获悉,砸伤自己的这棵树由面馆老板种植,但老板因生意繁忙而少有打理。小明直接找到面馆老板,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老板以小明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小明一纸诉状将面馆老板告到当地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面馆老板既是树木的所有人,又是树木的管理人,未及时清理枯枝,未及时排除枯枝折断伤人的安全隐患导致了小明手臂受伤。并且面馆老板在法庭上不能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面馆老板赔偿小明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并说明本案所实行的举证原则。
①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承担责任
②应由李某赔偿王某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③公正判决有助于确立宠物饲养管理相关法律
④属于民事诉讼,李某与王某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外观设计不属于知识产权
②被告方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③驰名商标将获得更大范围法律保护
④该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华语教学出版社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2022年10月的一天,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和女儿来到某超市购物。在经过杂粮、干货区域通道时,王老太不慎被堆放在通道附近的货框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伴左肩关节脱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在与该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王老太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超市对此不予认同,认为原告摔倒区域虽然堆放了货框,但是该货框很大也很明显,原告完全可以绕行,其摔倒原因主要是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然而,被告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对本案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