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大连某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经受让取得“爱尚”商标,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6日。
被告:某爱尚粗粮馆。
该粗粮馆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店招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与“爱尚”近似的文字、标识。
【法院判决】
被告某爱尚粗粮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店而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不再经营,后一直在外地打工还债,原告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极可能因为被告无赔偿能力而拿不到赔偿款。承办法官从被告实际赔付能力等因素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的协调沟通和法律释明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并于当天一次性履行了赔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社会意义。
①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是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的体现
③会因扰乱市场秩序受到法律制裁
④侵犯了“智联招聘”的知情权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2023年“国庆”假期,某商场搞了一次促销活动,发布广告称电器商品均七折间购买了一台空调,从买回之日起不到10天,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工作,于是,王发票找到该商场解决问题。令王先生意想不到,得到的答复是打折商品不负责“三包”。后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商场是先将部分商品提价,然后又以七折出售,让利空间极其有限。王先生与商家反复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有人认为,该商场以先涨价、后打折的方式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请你结合材料简要评析。
2023年8月19日,有网友称在秦牛正威直播间买了最便宜的那款墨镜不遮光,秦牛正威回复:“你自己也知道特便宜,怎么还指望遮光,下次买贵点的吧。”不久,秦牛正威本人发文道歉,“一时没有调整好自己,进行了不妥的回复。对误伤到的朋友,我再次致歉。”
“宇宙的尽头是直播带货”,这句调侃在娱乐圈屡屡成为现实,大小明星都涌入直播带货的赛道,但翻车的也不在少数。直播带货出现了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部分商家直播带货中藏匿的虚假宣传、劣质产品成了新隐患,出现了“直播翻车”现象。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请你谈谈对上述“直播翻车”现象的看法。
(2)有人认为,只要主播追求销量,就会对直播产品虚假宣传,过度营销,应禁止主播追求销量,避免“直播翻车”现象。请运用“遵循逻辑思维规则”的知识,分析此推理的逻辑谬误。
A.该平台发放的大额红包属于虚假的要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B.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起上诉 |
C.乙在诉至法院前必须以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申请仲裁 |
D.该平台对入驻商家负有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
①直播带货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直播带货中藏匿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③网红和电商联手向粉丝售卖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④商家没有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①若主播与直播平台有明确劳动关系,产生薪资争议时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直播过程中公开小偷的盗窃行为,并对其进行言语侮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③在带货过程中主播之间相互恶意诋毁对方及其带货产品,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④尽管所在直播平台已经缴纳税款,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仍需依法纳税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④ | D.③④ |
①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②违反了民法自愿、平等原则
③侵害了W公司的知识产权
④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费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位于市中心某小区住房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35.5平方米,房款已全部交付给房地产公司。2023年4月,费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一同办理房产证手续时,经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核实,这套住房登记建筑面积仅为116.3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19.2平方米,面积缩水如此之多,意味着该房地产公司多收了费先生8万多元。
(1)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从消费者权益角度分析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2)面对购房遭遇,费先生该怎么办?请给费先生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②“刷单炒信”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③该案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乙公司负责举证
④两家公司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任选时间提起上诉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