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为知名企业家、投资人,现任某公司董事长。原告发现,在被告运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中标注了其在现任企业的职务信息,还错误地将其标注为其他多家无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这些企业有的处于注销、吊销状态,有的正在申请破产,有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更有甚者涉及到严重违法。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发布涉及原告的相关任职信息,并且将原告信息错误关联至其他存在经营风险、违法犯罪的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涉及原告的错误信用评价,对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及个人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被告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并不具备正确、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要求被告删除之前所处理的原告的个人信息,并不得再处理原告的个人信息。
被告辩称,涉案信息关联错误系技术壁垒导致,在现有算法水平下,对同名信息出现关联错误确无规避的可能性,其已经从现行技术层面尽最大努力确保信息准确。同时,被告在涉案平台官网设有专门投诉渠道,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便第一时间启动内部核查删除流程,已及时删除涉案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权公示企业信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并不得再处理原告信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及律师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合理性。①“纯味”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纯”与“绝”二字字形明显不同,不会产生混淆
②“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纯味”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
③“纯味”的经营行为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选择,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④“纯味”通过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④ | D.②③ |
最近,“电商兴起挤压实体经济”的话题登上热搜,一些头部带货主播持续引发公众关注。有媒体指出,处于流量风口的头部主播赚得盆满钵满,而许多踏实做事的商家却在苦苦挣扎。不少头部主播已经凭借流量优势形成了垄断,他们一味追求“全网最低价”,动辄强迫企业二选一,甚至有了定价权,却不愿意降低高额的抽成费用,让企业产生了为头部主播打工的感受。有网友说,头部主播是凭借他们的劳动赚那么多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有什么不妥呢?
结合材料,运用《经济与社会》《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该网友的观点。
①承诺“退货退款”,却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②平台和商家未事先告知退货要承担退货运费,属于虚假宣传
③同意“定金不退”提交订单则合同确立,不得变更
④确认“定金不退”才能购买,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案件:美国“功夫熊猫”起诉四川“功夫熊猫”侵权官司。
经梦工厂公司授权,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影画)作为原告,以侵犯其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功夫熊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电商平台公司。原告索赔550万元。作为本案被告一,功夫熊猫餐饮公司成立于2018年,小微企业,商标“钟氏功夫熊猫”于2019年申请取得,公司主要经营四川火锅底料调味料。本案被告二为自然人钟有帅,是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以及工作人员名片、宣传手册、网络宣传页面等处使用了被控侵权图样。
2022年6月29日、8月15日,徐汇区法院先后两次网络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主要围绕功夫熊猫形象是否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展开辩论。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阿宝”形象,是个人英雄主义的外国大熊猫,是会打架的熊猫。被告的“功夫熊猫”是指在厨艺上的本领、造诣高超,这里的熊猫是会做饭的熊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2023年7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故宫博物院诉被告某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故宫博物院诉称,其曾于2010年与该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故宫博物院对该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该酒业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并开展虚假宣传。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登报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针对该案件,甲和乙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甲:如果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那么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酒业公司开展虚假宣传,因此,某酒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某酒业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只能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1)结合材料,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相关知识,判断甲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对乙的观点进行评析。
李先生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根据装修公司给他做出的预算书,他选定“298套餐包干”,他的82平方米房子套餐价30545元。加上木工增项、泥水增项后,整个工程预算合计51966元(不含水电项目),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然而在装修中,装修公司工程经理共给他列出了4页纸的增项,包括木工、水电、泥水杂工等项目,而且套内实测面积变成了88平方米,再加上5%的综合管理费后,总价实际算成了99486元,这个数目远远超出了李先生的预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你对装修公司增项行为的认识。
①办理企业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成立一家合伙企业
②如果采取合伙方式开办企业,必须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④可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近似的标识,增强市场曝光率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某餐饮企业通过贿赂酒店工作人员获得指定供应商资格
②某房地产公司利用国庆假期举办大型有奖销售、打折促销活动
③某培训机构宣传内容:“10年办学,年培训达12000+人次,XX第一”
④某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②违反了民法自愿、平等原则
③侵害了W公司的知识产权
④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