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条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与凡人比减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这一规定,本质上反映了
A.血缘亲疏 | B.男尊女卑 | C.妻妾有别 | D.引礼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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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2-10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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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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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唐律疏议·名例》中涉及徒刑罪犯的存留养亲,“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的规定,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明清《名例律》中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徒流犯担公母、父母老(年七十)疾(废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唐、宋、明、清律还规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唐宋)或常赦不原之罪(明清)除外。唐至清“存留养亲”的规定( )
A.体现出法律蕴含一定人文关怀 | B.违背了古代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
C.反映出礼法并施思想有所发展 | D.缓解了社会矛盾并稳定了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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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公元前227年秦南郡郡守散发家长式告诫文告。“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对此解读正确的是( )
A.法家学说在秦朝占据统治地位 | B.文告维护了儒家主张的价值观 |
C.先秦时期出现德治与法治之争 | D.出现了法家律令儒家化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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