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装修参加了某家居馆促销活动,支付定金2000元,并收到家居馆开具的收据。后郭某与家居馆发生纠纷,在某知名自媒体平台上两次发布标题为“对对对,请警惕这家店”“请牢记这家黑店”的视频,给家居馆带来了不良影响。家居馆将郭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1)指出郭某侵犯家居馆何种权利,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郭某不服该判决,其享有何种诉讼权利?(2)诉讼的种类有哪些?家居馆提出的诉讼属于哪一种?请说明其理由。
相似题推荐
小伟和小涛是某小学一年级同班同学。2022年10月12日,他们两人课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小涛跑到小伟身边,从身后抱住小伟打闹玩耍,将小伟摔倒在地,致其右臂受伤。老师发现后,遂上报学校,通知其家长带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小伟虽经手术治疗痊愈,但其父母为此支付医疗等费用2万余元。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回答:
(1)本案中小伟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谁应当对小伟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通过本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制作并发布短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级解放勋章”,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郭某某三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郭某某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等烈士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郭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了何克希同志什么权利?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理由。材料一 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因病逝世。2021年5月22日至24日,张某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利用手机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不当言论。
2022年5月19日,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一周年之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
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当庭宣读了致歉信,随后登报向袁隆平院士家属、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材料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果公示后,小熙发出感慨:该案是以国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该案值得关注,所以值得关注的都是以国法之名捍卫英烈荣光。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结合材料二,运用《逻辑与思维》的知识,判断小熙的推理结果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推荐1】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某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邻居乙在个人微博曝光了甲的姓名、联系电话和照片,并在照片中加了侮辱性的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拨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不堪其扰,在协商调解无果后,遂起诉乙,称乙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正常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乙二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评析。
(2)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缘起】当今社会,医美成为很多人的选择,由此引发很多纠纷。
【过程】某整形美容医院甲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展示多幅真人术前、术后效果对比的海报。受海报的效果吸引,小娟去做了手术,术后出现双眼不对称、视力下降、双眼闭合不全等症状,近18万元的双眼皮修复致9级伤残。整形医院以正常的手术风险为由,拒绝再为小娟提供医疗服务。小娟把自己整形遭遇发送该医院患者交流群,引发患者广泛关注。该医院以侵权为由强迫小娟在患者交流群发文道歉,给小娟造成心理压力,小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该医院的行为和小娟术后的行为并指出该医院应承担责任的方式。
【推荐3】“西四包子铺”为北京当地一家百年老字号,其前身为二友居便饭铺。2015年3月,在停业多年后,华天集团授权所属公司华天二友居负责“西四包子铺”品牌的恢复和经营开发工作。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北京出现若干“西四包子铺”,其中一家海缘阁公司经营的西四包子铺,店铺位于西城区西四北大街,门牌牌匾上写着“记忆里的北京味”(如上图)。
华天二友居将海缘阁诉至法院,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行为并变更店铺名称,赔偿华天二友居1万元,还需在相关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海缘阁不服,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其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北京某法院驳回海缘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案件中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因。
(2)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果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影响原始创新。有人据此推断:保护知识产权,原始创新就能快速发展。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判断该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推荐1】陈杰与李亮系邻居,2018年11月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杰把自己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亮,房款分两次付清,房款付清后,陈杰搬出房子,使其正式归李亮所有。李亮交了第一次房款后不久,陈杰提出房价过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遭到了李亮的拒绝,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时,陈杰了解到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与李亮的父亲是好朋友,因此申请主审法官回避。2019年6月,案件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陈杰要继续履行合同。陈杰对此表示不服,但这时正好陈杰有一桩生意要做就匆忙去了外地。一个月以后,他回来后想再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他才发现判决已生效,对此他追悔莫及。
(1)陈杰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陈杰因忙于生意而失去了公民的哪项诉讼权利?
【推荐2】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某,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年仅24岁。11月3日零时许,江某和刘某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事先理伏在楼上的陈某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某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某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某在公寓,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某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江某因左颈动脉损伤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江某母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某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某母亲对刘某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2021年4月江某母亲诉刘某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江某母亲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说明理由。
【推荐3】司法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围绕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内容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新增加7条,单设“指派”一章,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承办人员。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可以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优化申请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改为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三是完善审查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四是细化指派程序。 |
司法部下一步将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民政、税务、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好核查职责。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规定所确定的办理案件相关工作制度落地落实。
法律援助为特定群体纾难解困,但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仍然任重道远。结合材料《政治与法治》的相关知识,说明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各方有责?
【推荐1】某县工商局六名执法人员,从车上取下写有“该商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正在接受检查”的一个大红标牌竖立在某商店门口,以孙某在该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对商店进行检查,结果未发现问题。商店认为由于工商局执法人员的做法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对工商局上述行为拍照取得证据,通过律师到某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某工商局的行政行为找不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支持,只得承认错误,劝其撤诉。原告提出有条件撤诉,必须免去当时带领执法人员前去的执法大队队长的职务。该工商局为此作出决定撤销执法大队队长的职务,原告最后在开庭前经法院许可,撤回起诉。
上述案例属于什么类型的诉讼?结合材料,分析上述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点。
【推荐2】保宁公司系一家安保服务公司。2020年5月,老刘与保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老刘在保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2400元,每日三班倒,根据排班表上班。合同对老刘的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6月5日,老刘在上班期间被砸伤,后老刘向公司负责人出具医院病假证明单,请病假45天。7月5日,保宁公司向老刘送达通知,载明老刘因工作期间参与与保安员工作无关的工作发生意外,未按公司规定出具请假条,属私自旷工,要求老刘三天内来公司报到,否则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自动解除。7月10日,保宁公司与老刘解除劳务合同。
老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老刘与保宁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宁公司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保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老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求法院撤销裁决。
相关资料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2)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推荐3】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案情回顾】
徐某与李某在某医院病房陪护各自家人。一天晚上8时许,徐某见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用拖把进行了清理擦拭,导致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不慎摔倒。李某摔倒之时属于非保洁时间段,当时该区域无人进行保洁。经诊断,李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起诉医院和徐某,要求双方一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中,医院、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医院认为李某摔倒时不是保洁时间段,地面湿滑不是医院所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认为个人无偿帮助医院保洁清理,并没有什么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的行为可视为无偿帮工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且没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