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春秋决狱】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决狱是西汉董仲舒首先提出来的一种判决模式,他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用《春秋》等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此外,审判除了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外,还应重视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即所谓“原心定罪”。与此有关的断狱案例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该书中有案例如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殴父,律当枭首。董仲舒认为:“父子至亲,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当殴父,不当坐。”
——摘编自杨健康、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等
材料二 “春秋决狱”在汉代极为盛行,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到唐代基本结束。“春秋决狱”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断案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存在900多年,占中华文明史的近五分之一时间,其精神要义根植于中国法律的深层土壤,对整个中国法治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判决甲民无罪的依据,并分析“春秋决狱”反映出的汉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汉“春秋决狱”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