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材料一 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表现为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令由一统’。并进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其次以法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集权;最后赏罚并用,重刑轻罪。”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汉律承袭秦朝的法家系统……但自汉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儒学重振,汉律虽已颁布,不能突然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三国时……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西晋时……更是严格遵循了纳礼入法、“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的立法原则。
——摘编自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以及《贞观政要》比较全面系统地记录了唐太宗的“恤刑”思想和行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从贞观元年到四年,被判死刑者,全天下29人,几乎死刑不用。
——摘编自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1)综合材料一、二、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分析汉代以来儒学入法的原因。
材料四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2)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