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建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括“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摘编自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材料二 1861年,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主张略取宋明乡约宗法制度,兼仿西洋地方自治之义,建议以乡族为政治基础,达到管教养卫的目的。冯桂芬的这些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改革变法论者的自治主张。
——摘编自张宪文、张玉法《中华民国专题史》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冯桂芬乡约制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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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习小组在进行“宋代社会的世俗化、平民化”主题学习时,搜集到如下史料:材料→“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近来世俗多颠倒,只重衣衫不重人”
——宋代潘彦
材料二 (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局部)
材料三一、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要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明友,教后生,御僮仆。
二、过失相规: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
……
四、患难相恤: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
——摘自 (宋)吕大钧《吕氏乡约》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该小组搜集史料的不同类型,并分别说明三则材料与主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材料一 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阁);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材料二 (明初)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模,包括对商品价格的估定,度量衡的规范、牙商(中间人)的管理、不正当经商行为的处置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
洪武三十年(1397年)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
——张晋落《中国法制通史》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2)材料二反映了明初法律的哪些内容?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材料一 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材料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地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朝法律与《明律》在体例上的共同之处,并概括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