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表现为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令由一统’。并进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其次以法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集权;最后赏罚并用,重刑轻罪。”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汉律承袭秦朝的法家系统……但自汉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儒学重振,汉律虽已颁布,不能突然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三国时……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西晋时……更是严格遵循了纳礼入法、“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的立法原则。
——摘编自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以及《贞观政要》比较全面系统地记录了唐太宗的“恤刑”思想和行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从贞观元年到四年,被判死刑者,全天下29人,几乎死刑不用。
——摘编自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1)综合材料一、二、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分析汉代以来儒学入法的原因。
材料四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2)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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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政治背景。子产和叔向之争反映了哪两种思想的斗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概要指出《拿破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拿破仑法典》的本质上的差异。
材料一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
——《商君书·去强篇》
材料二 董仲舒搜集整理了232个案例,将当时的法律抛在一边,直接用《春秋》的经义定罪量刑,编成案例,指导律吏,称《春秋决狱比》。汉宣帝下诏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皆勿坐。”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等观点相一致。当时的司法官吏首先用儒家经典去分析案情,再用儒家经义去解释法律、断案量刑,这被称为“春秋决狱”。
——摘自毛亚磊《论汉代法律的“春秋决狱”》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商鞅的法治主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春秋决狱”体现的法治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有关《秦律》的记载 | 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有关《秦律》的记载 |
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担任屯长,与900名贫民去渔阳戍边,走到大泽乡时,“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于是发动反秦起义。 | 《秦律》中的《徭律》规定:误期不到罚交二副铠甲;迟到三至五天,要受到训斥和责骂;迟到六至十天,罚交一个盾牌;迟到十天以上,罚交一副铠甲。 |
要 求 | 辨 析 |
对《史记》有关《秦律》记载的分析 | |
对秦竹简有关《秦律》记载的分析 | |
研究《秦律》对两则史料取舍的分析 |
材料一 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君权高于国法,法是君王之法,也就是“王法”。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讲到王子,而不是“朕”或“寡人”。由于“国法”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故而刑法重于民法,治吏重于治民。……从夏、商、周到秦汉,建立在“血统”上的家法、宗法和国法之间的联系不断固化,从而形成了传统文化中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摘编自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
材料二 古代罗马,私法广泛,涉及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所有权、契约、私犯行为等内容,罗马法将涉及私利益的都纳入私法范围内。因此,从“私法”发生学的角度分析,近现代私法脱胎于罗马私法。正如艾伦·沃森指出:“罗马法十分重要,它的影响不仅遍及全球,而且还缔造了一个民法体系。”梁慧星也认为:“近代民法一语,乃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的体现,“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以至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摘编自范进学《论私法的法理与法理的私法》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治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材料一早期国家时期,治国犹如治家,以安定、和睦为先。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下,社会的每一分子通过血缘关系这一纽带联系在一起。“礼之用,和为贵”,诸子百家均认为社会成员之间应和睦相处,不争、讼。…自汉代独尊儒术以后,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观点,“成为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的行动指南......""无讼”理想的渊源也包括“天人合一”的理念,天人感应相通,合而为一,天道自然和谐的秩序应该为社会秩序所效仿。
材料二在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的井然有序是为政者追求的目标之一。中国古代社会亦然。统治阶级鼓吹构造一个无讼、狱空的理想社会,从具有神秘色彩的《周易》所谓的“讼,终凶”,到后世一以贯之的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忍让、不争,都极力反对争讼。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无讼”的目标,采取各种手段劝民息讼。清代某地地方官的《劝民息讼告示》说:“本府不忍见你如此,所以苦口劝你”,若进行诉讼“家产先已典卖空了,你的身子先已折磨坏了”“抽杖收卡”“败了身家,送了性命”。此外,审判程序严格(形式化)、诉讼成本高等,也是劝诚民众息讼的理由。调处息讼是州县官的政绩和“大计”(考察地方官)的重要指标。因此州县官对于自理案件,首先着眼于调处,调处不成时,才予以审决。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张建峰《古代民事司法领域怜贫扶弱现象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无讼”理想的思想渊源及其产生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地方官员热衷于追求“无讼”的原因及其常用手段。
【推荐3】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具有时代性,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罗马法学家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国家和公共权力,私法则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罗马法给予私权完备的保护。而中国思想家则倡导家国一体、公权至上。这种对法律属性的分类和对公私权关系的认识,导致了中西法律进化之路开始循着不同方向发展,即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公权始终优于私权;西方法律则走的是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逐渐形成尊重私权的传统
——摘编自张锐智、田大川《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
(1)比较古代中国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差异。依据材料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对历史发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材料二《拿破仑法典》是欧洲第一部民法典,它体现了民法的若干原则:如第八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又如法典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该法典用一千多条文规定契约,如“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拿破仑法典》不仅影响欧洲的立法,而且影响了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许多国家的民法参考了《拿破仑法典》,一些国家全文照搬,一些国家略加修改。恩格斯指出《拿破仑法典》是“全世界法典编幕的基础”。
——摘编自宣善传《从拿破仑法典的实施所想到的》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拿破仑法典》的原则,分析法典的历史地位。
材料三1907年4月,清民政部奏请厘定民法:“查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二者相因,不可偏废……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拟请饬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厘定民律,会同臣部奏准颁行,实为图治之要。”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完成。法律涉及民众的财产、身份等私权关系,与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包括总则、债权、特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主要以日本《民法》为草本,同时也参考了德国、瑞士的《民法》,而后二编在采纳近代民法斟酌原则的同时,也较多地保留了中国的传统习惯。
——摘编自曹全来著《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等
(3)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从“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的角度,解读晚清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与分析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