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救亡图存首在兴民权,兴民权首在地方自治”成为晚清社会共识。1907年清政府民政部在京师试办地方自治,并告示称“尔等须知地方自治系国民应享之权利和义务,将来公开国会,选举议员,均以此为基础”。1909年清政府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要求各省城及府厅州县各设一所,所长由公举士绅担任,具备选民资格的人可以成为学员,主要学习各国法律、地方自治章程等;此后清廷又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等,主要涉及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公共事业等。1910年底,直隶、湖北、湖南等省培养的自治学员在三千人以上,四川更是在万人以上,晚清地方自治初具规模。
——摘编自樊实秋、吕渊《晚清现代化进程中的地方自治》
材料二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选举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出现了村民自治,并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的思路。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民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全面展开,民主形式更加多样,促进了民主政治发展。
——摘编自杨原、刘玉侠《新中国成立60年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村民自治问题探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推行地方自治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中国村民自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