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从革命时期到18世纪末,除了北美银行和1791年联邦国会批准建立的合众银行,几乎所有商业公司都由各州议会颁发特许状建立。在1787年制宪会议之前,各州一共建立起十几家商业公司,涉及银行、保险、桥梁和运河等各领域。它们的职能都是地域性的,发挥的影响有限。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麦迪逊提出,当国家利益需要,而且各州议会难以胜任时,美联邦可以授权建立公司,其“主要目标是保证各州更便捷地沟通,消除政治隔阂”。汉密尔顿强烈支持全国政府拥有授权建立公司的权力。本杰明·富兰克林建议以联邦名义颁发特许状建立水运公司。他指出,国会拥有司法权,当一个州无法完成任务时,国会有权颁发特许状建立水运公司。这一具体议案却遭到了否决。最终,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表明拥有颁发特许状建立商业公司的权力,事实上,各州基本上拥有授权建立商业公司的权力
——据董瑜《美国建国初商业公司授予权的归属与政府权力的划分》
材料二 1903年清廷正式颁布了修订商律的谕旨:“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亟应加意讲求,着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变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都。”伍廷芳等积极草拟“公司商律一门”,1903年,将“商律卷首之商人通则九条暨公司例一百三十一条,善具清册,恭呈预览,如蒙俞允,即作为钦定之本。”1904年1月经奏准,《公司律》与《商人通则》一起组成《钦定大清商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最早的公司法。《公司律》结构如下: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办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懂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等。该律第一条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凡创立公司均须赴商部注册。
——据李艳鸿《论清末的公司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建国初期商业公司授予权归属不明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廷颁布《公司律》的作用。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美两国给予公司法律地位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