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阶层的罗马法学家在罗马帝国晚期已经完全官僚化了,淹没于专制统治下庞大的世俗官僚体系之中。此时,罗马法不仅丧失了它的创新的活力,而且失去了它的自治的地位,尽管罗马帝国仍然坚持以法治国,法学家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是,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和法学家本身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处于皇权笼罩之中,在专制统治的支配之下。法律已经丧失了它独立自治的品质,沦为帝国专制统治下的奴婢,法学家也沦为帝国皇帝的奴仆。罗马法学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阶层,一个独立的知识阶层消失了,而基督教产生了,从此改变了西方社会的结构。
——王淑荣《西方法官职业伦理的法治底蕴——西方法治理念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材料二 辛亥革命以后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前,一些省份制定的临时约法中都有法官资格法定、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如《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江西省临时约法》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对法官的资格及职业保障进行了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到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1)根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学家在帝国晚期地位的变化,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民国时期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