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既是粮食大国,又是“饥荒之国”,形成了独特的粮食安全观念,历代统治者都认为仓储是“天下之大命”,在安定人心、抵御灾荒、平抑粮价、调节丰歉和恢复生产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封建社会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商品生产和流通。粮食安全的最基本含义就是降低农业灾害风险,保障粮食供应。在《周礼》中的“荒政十二书”一节集中体现了先秦时期的荒政思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仓储救荒理论和灾荒预防理论。
——摘编自吴宾等《试论中国古代的粮食安全观》
材料二 唐朝前期,生产发展,社会繁荣,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景象,民生保障有很大改观,以前时兴时废的很多保障措施制度化,仓储也进而得到重要发展。唐朝建仓积谷,各种仓储设施遍布全国,储量大盈;转相灌注仓兴盛,调剂全国粮食不均现象;实行“木契”、“刻砖铭”和“牌”等管理工具;注重仓储专业人才培养,“办集公务,在于得人”;有关重储和义仓的理论论述已很成熟。——-摘编自杨继业 《中国古代仓储与民生保障的关联机理》
——-摘编自杨继业 《中国古代仓储与民生保障的关联机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粮食安全观的基本内容。
(2)根据材料二,概括隋至盛唐时期,仓储事业发展的表现。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粮食仓储事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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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所谓的“乡村自治”,实际上主要存在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所不能及的领域。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就是在这种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里存在的,而这种“局部真空”,就是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王朝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虽然历史上存在着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但“乡村自治”却并非王朝国家的一种统治政策,至多表现为某种“统治策略”。
——摘自鲁西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材料二 (英国)出生:*贫困的母亲可获得附加补助加上一次性补助;每个婴儿出生,医药费平均为1150英镑,全免。儿童时代:(16岁以前)每个儿童每星期得6.85英镑津贴。贫苦失业家庭11岁以下儿童每星期得9.60英镑津贴;*未失业贫困家庭可获得家庭收入补助;小学和中学教育免费;*有的儿童可享受免费牛奶、午餐。(注:带*的为英国政府打算取消的项目)
——摘自洪江《从摇篮到坟墓》,载《欧洲研究》1986年第1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以清朝基层治理制度说明中国古代王朝占据乡村自治的“局部真空”。结合所学,简述古希腊时期在“乡村自治”方面的“统治策略”。
(2)根据材料二,概括英国实行的儿童保障措施,结合所学,说明英国政府打算取消一些项目的原因。
材料 乡诉讼是明代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七年)四月,明太祖颁布钦定之《教民榜文》,榜文共四十一条,对于乡诉讼有详尽的规定。关于乡诉讼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乡诉讼的法官是本管里甲(指里长及甲首)及老人,他们是兼任法官,乡诉讼管辖的案件是一乡之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乡诉讼采合议制,必要时得刑讯当事人。乡诉讼的法官均系里甲或老人,其所谓判决系合议制之决定,或有书面,或无书面,并不一定。其判决之依据为国法、人情与风俗习惯等规范。明代乡诉讼之判决有类于现今之乡镇调解委员之调解;乡诉讼的目的在于减少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但因里甲及老人的素质良莠不一,判决未必公正。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得于乡诉讼判决后上诉州县衙门。明代乡诉讼之施行,曾经发生几次变化。总的来说,成化之前,尚能依敕令施行。弘治以后,渐难施行,上述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多径向州县衙门呈控。
——据《中国审判制度史》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乡诉讼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代乡诉讼的影响。
材料一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大批中产阶级妇女就在自觉地、按部就班地将其母亲角色和道德角色,以及她们的能力范围,拓展到家庭之外,进入到整个社会之中。通过从事社会福利和改革工作,中产阶级妇女不仅认识到自身的能力,也认识到她们在男性社会中受到的种种限制。很多妇女还逐渐认识到,她们有限的教育程度、法律所施加的约束,以及温文尔雅的女性行为规范,往往使之不能很好地扮演她们本应扮演或是想要扮演的生活角色。这样一来,社会改革与妇女改革便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两者往往正是整个欧洲的妇女组织需要同时面对的问题。
——摘编自丹尼斯·舍受《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中国在实行律师制度之初,虽在法规中明文限制律师的性别,但直到国民政府在1927年废除这项规定时为止,报刊中并未出现反对女性研习法学、从事律师职业的议论,教育界且陆陆续续出现一些提倡女子法学教育的行动,而男性主导的上海律师公会更主动、率先提出废除律师性别限制的要求。这种认为法学及律师职业无性别之分的观念,使中国女性在不费吹灰之力的情况下,就让政府承认她们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
——摘编自孙慧敏《民国时期上海的女律师(1927——1949)》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世纪中叶欧洲中产阶级妇女的角色变化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在妇女权益方面的进步表现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近代妇女社会改革的认识。
材料 清代前期,国家有一套报灾、勘灾、赈济的法定程序,由受灾地的省、府、州、县官员组织实施,其主要承担者和实施者都是县官。县官作为直接面对民众的“父母官”,在本地受灾时,有责任上报灾情,并组织当地官民对灾民进行放粮、救护等赈济活动。虽然法定的救灾体制对一些原则性的程序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官民从未受到具体的实际操作程序的指导,救灾体制的组织化程度低下,再加上各地及灾害情况又千差万别,所以救灾的具体实施效果缺乏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官员的个人素质及能力。如果县官的责任心差或能力低下,以及品质恶劣等,就会使当地救灾不力,甚至加重灾害,使灾民非但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还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害。
——摘编自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政府赈灾的特点,并运用唯物史观分析“救灾不力”的因素。
材料一 明清时代统治者受儒家“仁爱”“仁慈权威”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影响,提倡“以德治人”“人治”和“教化”。政府除了在立法上支持农民社会保障事业,而且还注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调拨,鼓励民间和社会团体广泛捐赠。清朝学者沈之奇在《大清律集解附例》指出《大清律》已对养济院的养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鳏、寡、孤、独,每月官给粮米三斗,每岁给绵布一正,务在存恤。”
——摘编自《明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运转》
材料二 西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诸国已进行了一些社会保障立法。1870-1914年,西欧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制定方法,建立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孕产妇补贴、幼儿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欧共体也逐步形成自己的社会政策。1972年,欧共体制定社会行动纲领把解决失业特别是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
——摘编自于建定《英国在西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政府推行社会保障的特点。(2)依据材料一、二、比较中国明清时期和西欧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异同。
材料一 中国古代社会不仅建立了备灾、及时报告灾荒的系统的完整的防灾制度,而且经过长期发展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救灾制度。一是赈济粮食,即灾荒之后由政府发放钱粮对灾民进行救济的制度,是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措施,其形式多样,以食物赈济,如谷赈、粥赈为主;二是蠲免赋税,政府根据具体灾情采取不同的减免标准,主要有全面免除、部分免除以及延迟征收等形式;三是平粜与禁逼籴,即政府鼓励商贩运粮到灾区发售,以增加灾区粮源,平抑灾区粮价,防止粮价暴涨,影响社会稳定;四是移民就食,包含转移灾民于粮食丰裕之地和转运粮食于灾区两种;五是民间救助等救灾制度,这是对政府统一组织的救灾行为的重要补充,主要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资的方式。政府也会对灾时捐献钱粮的官民予以官位的提升或者荣誉旌表,这种激励制度也使士绅阶层在组织地方防灾救灾的活动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摘编自李军《中国古代备荒救灾的历史经验》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始,就把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来看待,对灾民,中央先后发出多份救灾指示文件,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教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成立了专门进行救灾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了救灾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生产救灾办法,形成了灾民找政府,下级找上级,全国找中央的独特的救灾格局,建立了救灾制度的基本框架。救灾工作向中央进行季报、年报,帮助外逃灾民回乡,对灾民减免税收。面对严峻的失业形势,中央提出以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专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方法,通过让失业者参加工程基础建设来获得劳务报酬的方式,取代直接用基金教助,旨在确立救济失业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积极的失业救助制度,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以作为执行救助工作的常驻机构。用法规的形式把失业教助的对象、办法、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加以明确,初步确立了现代中国的失业救助制度。
—摘编自张文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保障建设的成就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防灾救灾制度的经验。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