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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117 题号:10946966
中国古代短缺性农耕经济与民众生存需求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保障,而仓储在其中地位重要。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既是粮食大国,又是“饥荒之国”,形成了独特的粮食安全观念,历代统治者都认为仓储是“天下之大命”,在安定人心、抵御灾荒、平抑粮价、调节丰歉和恢复生产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封建社会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商品生产和流通。粮食安全的最基本含义就是降低农业灾害风险,保障粮食供应。在《周礼》中的“荒政十二书”一节集中体现了先秦时期的荒政思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仓储救荒理论和灾荒预防理论。

                                                                                          ——摘编自吴宾等《试论中国古代的粮食安全观》

材料二   唐朝前期,生产发展,社会繁荣,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景象,民生保障有很大改观,以前时兴时废的很多保障措施制度化,仓储也进而得到重要发展。唐朝建仓积谷,各种仓储设施遍布全国,储量大盈;转相灌注仓兴盛,调剂全国粮食不均现象;实行“木契”、“刻砖铭”和“牌”等管理工具;注重仓储专业人才培养,“办集公务,在于得人”;有关重储和义仓的理论论述已很成熟。——-摘编自杨继业 《中国古代仓储与民生保障的关联机理》

——-摘编自杨继业 《中国古代仓储与民生保障的关联机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粮食安全观的基本内容。
(2)根据材料二,概括隋至盛唐时期,仓储事业发展的表现。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粮食仓储事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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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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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基层治理和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稳定的社会基础。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所谓的“乡村自治”,实际上主要存在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所不能及的领域。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就是在这种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里存在的,而这种“局部真空”,就是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王朝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虽然历史上存在着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但“乡村自治”却并非王朝国家的一种统治政策,至多表现为某种“统治策略”。

——摘自鲁西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材料二   (英国)出生:*贫困的母亲可获得附加补助加上一次性补助;每个婴儿出生,医药费平均为1150英镑,全免。儿童时代:(16岁以前)每个儿童每星期得6.85英镑津贴。贫苦失业家庭11岁以下儿童每星期得9.60英镑津贴;*未失业贫困家庭可获得家庭收入补助;小学和中学教育免费;*有的儿童可享受免费牛奶、午餐。(注:带*的为英国政府打算取消的项目)

——摘自洪江《从摇篮到坟墓》,载《欧洲研究》1986年第1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以清朝基层治理制度说明中国古代王朝占据乡村自治的“局部真空”。结合所学,简述古希腊时期在“乡村自治”方面的“统治策略”。
(2)根据材料二,概括英国实行的儿童保障措施,结合所学,说明英国政府打算取消一些项目的原因。
2022-03-02更新 | 218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乡诉讼是明代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七年)四月,明太祖颁布钦定之《教民榜文》,榜文共四十一条,对于乡诉讼有详尽的规定。关于乡诉讼的具体内容大致如下:乡诉讼的法官是本管里甲(指里长及甲首)及老人,他们是兼任法官,乡诉讼管辖的案件是一乡之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乡诉讼采合议制,必要时得刑讯当事人。乡诉讼的法官均系里甲或老人,其所谓判决系合议制之决定,或有书面,或无书面,并不一定。其判决之依据为国法、人情与风俗习惯等规范。明代乡诉讼之判决有类于现今之乡镇调解委员之调解;乡诉讼的目的在于减少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但因里甲及老人的素质良莠不一,判决未必公正。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得于乡诉讼判决后上诉州县衙门。明代乡诉讼之施行,曾经发生几次变化。总的来说,成化之前,尚能依敕令施行。弘治以后,渐难施行,上述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多径向州县衙门呈控。

——据《中国审判制度史》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乡诉讼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代乡诉讼的影响。
2021-04-16更新 | 421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大批中产阶级妇女就在自觉地、按部就班地将其母亲角色和道德角色,以及她们的能力范围,拓展到家庭之外,进入到整个社会之中。通过从事社会福利和改革工作,中产阶级妇女不仅认识到自身的能力,也认识到她们在男性社会中受到的种种限制。很多妇女还逐渐认识到,她们有限的教育程度、法律所施加的约束,以及温文尔雅的女性行为规范,往往使之不能很好地扮演她们本应扮演或是想要扮演的生活角色。这样一来,社会改革与妇女改革便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两者往往正是整个欧洲的妇女组织需要同时面对的问题。

——摘编自丹尼斯·舍受《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中国在实行律师制度之初,虽在法规中明文限制律师的性别,但直到国民政府在1927年废除这项规定时为止,报刊中并未出现反对女性研习法学、从事律师职业的议论,教育界且陆陆续续出现一些提倡女子法学教育的行动,而男性主导的上海律师公会更主动、率先提出废除律师性别限制的要求。这种认为法学及律师职业无性别之分的观念,使中国女性在不费吹灰之力的情况下,就让政府承认她们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

——摘编自孙慧敏《民国时期上海的女律师(1927——1949)》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世纪中叶欧洲中产阶级妇女的角色变化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在妇女权益方面的进步表现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近代妇女社会改革的认识。
2018-11-28更新 | 144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