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01年内外交困的清廷不得不下诏变法,年已花甲的沈家本临危受命修订旧律,针对当时盲目崇外与排外的两种法律心态,他秉着“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谓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谓之愚”的观念,历经十余年最终推动《大清新刑律》颁布。该法典废除了传统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恶法;大量删减传统律例的死罪条款,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由公开执行改为在专门场所执行;打破旧有的法律差别,积极推进男女同罚、满汉一致与身份平等。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摘编自陈新宇《沈家本:中国近代具体法治的践行者》
(1)根据材料,概括沈家本修订旧律的基本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政府修订旧律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沈家本在法治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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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春秋决狱是西汉董仲舒首先提出来的一种判决模式,他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用《春秋》等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此外,审判除了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外,还应重视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即所谓“原心定罪”。与此有关的断狱案例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该书中有案例如下:
女子甲嫁渔民乙,乙出海遇风暴,船破身亡死不见尸。后,女子甲在其父母的建议下,改嫁他人。按秦朝以来的法律规定,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
董仲舒则根据《春秋》之义认为:夫死无男(无子女)有更嫁之道,且甲尊从母命所嫁,并无淫行之心,故而“无罪名,不当坐”。
——摘编自杨健康、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等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财物)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摘编自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判决女子甲无罪的依据,并分析其“春秋决狱”反映的汉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罗马法蕴涵的法制理念。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春秋决狱”与罗马法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产生的历史影响。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刑即是法,法字从“水”象征法的公平。以农业立国、统一多民族的固有国情决定和制约着法律的形成、发展以及它的传统。据史书记载,西周时已有田律,农业立法和维护政权秩序的法律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晚清修律为例,指出与传统法律相比,近代法律转型有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遵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亲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童仲针既重视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别指导下利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杭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据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不同之处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治观的认识。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中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英美法系最早可追溯到由原始习惯或判例组成的日耳曼法。它认为,法则只能靠经验去摸索,人们不可能达到一种完善的理性。受洛克和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它认为政府只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协调人,故政府应该接受法治。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它着重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却忽视了对社会公道、永久和平、世界主义的博爱等这些宏伟理想的追求。
——摘编自胡娟《西方大学两大治理模式及其法治理念和思想传统》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影响英美法系原则的因素。
材料 从国家法层面,《宋刑统》之民商事立法,沿袭唐律,但《宋刑统·户婚律》还创设了“户绝资产”门和“死商钱物”门。“户绝资产”门规定了一般民户的财产继承法,“死商钱物”门规定了商人和外国商人的财产继承法,二者均明确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处理原则。……敕是宋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以灵活的形式突破了律典正文的规定,较唐代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宋代司法官员形成一套处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方法。“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诉,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则又当明辨其真伪,则无遁情”。在审理婚姻、田宅诉讼时,“若其两辞纷挚,郡呼之使至案前,及复论辨,未尝敢临之鞭朴,亦未尝取拘之囹圄。因是以理断曲直,庶几可以无失。”
在民间法层面,宋代士大夫努力重建基层社会秩序,真德秀《教子斋规》说:“凡为人要识道理,识礼数。在家庭事父母,入书院事先生。并要恭敬顺从,遵依教诲。”宋代家训还多存在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直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士绅通过修家训、族谱明收祖敬宗之效,以乡约维护乡里秩序。
——陈景良《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述宋代法律发展的背景及影响。
材料一 我国古代的科技奖励形式多种多样。为纪念李冰,唐代时人们在导江县(今都江堰市)建起了李冰祠,并为他树碑塑像。宋代科学家沈括,屡次获得赏赐,“迁太子中允,检正中书刑房,提举司天监”……后来,《宋史》为他列传,以褒扬和纪念他的贡献。明代许绅,曾在医药房供事,历加工部尚书、太子太保、礼部尚书等,赐赉甚厚,他死后,赐谥恭僖,并提升一儿子为官。
——摘编自《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研究》
材料二 1898年7月,中国第一个科技奖励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诞生。它规定:“……二、凡能制造出外国旧时所没有之机器或日用之物,授工部郎中实职,许其专利30年……四、凡有著新书,发明专门学问并切实可用于今世者,可授以官职,所著之书享有专售权20年……六、以上各种创造发明,均应由政府部门、地方当局考核认可后,方能发奖。”
(1)根据材料一,指出我国古代的科技奖励形式。分析这样做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清末科技奖励的新变化,并指出造成这些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