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北宋地方行政机构初分为州(府、军、监)和县两级。中央在各州设置通判,监督、牵制知州。由于州县众多,朝廷感到光靠通判还不够,便改唐代的道为路(全国分为十余路)。路设有转运司监管地方财政,兼及行政监察。转运司的权力大了,朝廷又担心会成为唐末的节度使,后又增设提点刑狱司、安抚司和提举常平司。这样就形成了平行的四个路级机构,合称“四监司”。宋代监司官对地方的监察,主要采取出巡的方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巡遍所辖的地区。监司官所到之处,当地的官员用公款宴请,送钱送物,奢靡之风蔓延。
——据修晓波《设通判、监司,构建地方监察网络——宋代的监察制度》等
材料二 “巡回法庭”乃是由法院派出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在所辖区域内巡回流动之司法制度。中国现代意义上之“巡回法庭”首次试行于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当时的中国,战乱纷扰,财政空虚,腐败丛生。而司法制度章法难寻,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引,司法救济极难普及、司法权威更难保障。在此情势下,“巡回法庭”应运而生,并于当时的时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编自杨丽娟《民国巡回法庭考》
材料三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成功开展了一场以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为中心内容的反腐败斗争。党中央制定了“首长负责,亲自动手”的方针,从领导机关和高级干部抓起,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并利用广播报纸等强化舆论监督。在这场斗争中,党和政府注意抓住典型重大案件,坚决惩治,以引起全党的警惕和全社会的重视。
——据刘雪明《论建国初期的反腐败斗争》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巡回法庭”产生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建立初期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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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 中国古代的青铜文明
材料:某博物馆收藏有西周中期的青铜器“卫盉”,器内铭文记载:裘卫用玉璋与贵族矩伯换取了80朋(货币单位)的土地。这个换取手续征得了五个贵族的同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完成。通过这样的途径,裘卫聚敛了大量财富。裘卫家族的第三代,随葬物品享用“五鼎八簋”。按西周礼制:天子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大夫五鼎四簋。
问题:(1)依据上述材料,完成下列表格。
信息内容 | 信息分析 |
土地交换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完成 | |
土地与玉璋以朋为单位进行交换 | |
裘卫家族后人随葬物“五鼎八簋” | |
青铜器内的铭文 | 可以用来研究西周中期的文字 |
青铜器的铸造工艺 |
主题2 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
《拿破仑法典》现藏于卢浮宫博物馆。以下为《拿破仑法典》的摘录:
第8条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544条 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问题:(2)结合所学,指出上述条款所体现的原则。说明其思想和法律上的来源。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春秋决狱是西汉董仲舒首先提出来的一种判决模式,他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用《春秋》等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此外,审判除了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外,还应重视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即所谓“原心定罪”。与此有关的断狱案例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该书中有案例如下:
女子甲嫁渔民乙,乙出海遇风暴,船破身亡死不见尸。后,女子甲在其父母的建议下,改嫁他人。按秦朝以来的法律规定,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
董仲舒则根据《春秋》之义认为:夫死无男(无子女)有更嫁之道,且甲尊从母命所嫁,并无淫行之心,故而“无罪名,不当坐”。
——摘编自杨健康、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等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财物)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摘编自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判决女子甲无罪的依据,并分析其“春秋决狱”反映的汉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罗马法蕴涵的法制理念。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春秋决狱”与罗马法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产生的历史影响。
材料 至我太祖高皇帝,致治实远复成周之盛,上自六官,下至比闾之长,无不得其人、重其仕,至亲降德音,以代面命,令布满天下,所谓《圣谕六条》者是也。主之以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礼》及取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噫,二百余年治平之美,岂无自而然与。
——摘编自(明)王樵《金坛县保甲乡约记》
(1)根据材料,概述明代推动基层治理的举措。(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实行上述措施的政治与文化因素。
材料一 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而行,定位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厥大成矣。
——摘编自明代刘惟谦等:《进大明律表》
材料二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自先秦到唐初法典编纂的历史,结合所学,概述唐代在律法方面的突出成就及其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概括其核心思想,结合所学,概述其在宋代社会教化方面的实践。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撰《永徽律》,与此前汉、晋以来法律合刊,计分12篇,共30卷,史称《唐律律疏》。并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宋太祖建隆四年,经朝廷同意,由窦仪等人主持收集了唐开元到宋建隆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共12篇、502条,刊印颁行,史称《宋刑统》。其律文大多是唐律的翻版,但在制度上更加规范。如规定死者没有子嗣的,其遗产由女儿、近亲依次继承,不得出卖部曲(家仆)、奴婢等,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摘编自徐世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1)依据材料一,概括唐宋法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二:1902年清政府任命精通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谕令“按照所陈各节”,“修改删并”,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不蔽。”在这次修订法律工作中,沈家本等秉承“洋为中用”的指导思想,规定禁止刑讯、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禁革买卖人口、删除奴婢旧制、统一满汉刑律、变通秋审制度,还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新律。以上十个新律虽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文化,如引入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垮台,其中大部分只是颁布而未及实施即告废止。
——《清末修宪与沈家本》
(2)依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中西结合”的表现,并对清末修律进行简评。
材料一 在日本前资本主义时代,私人拥有财产被传统观念斥责为“恶”。幕府征税标准是让百姓苟延残喘便可,不允许农民积累私人财产。武士只能从事军事政治活动,不得从事积累私人财产的经营活动。1719年幕府法令宣布,大名向商人借贷的诉讼由双方自行解决。1789年幕府颁布《弃捐令》,规定六年前所有武士向商人借款全部作废。近世后期,被生活所迫,各级武士将经商谋利作为当务之急。著名文学家井原西鹤公开挑战传统观念,鼓吹发财致富是町人应当从事的职业。日本启蒙思想家西周认为,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和积累私有财产的行为视为应当完成的义务。维新时期,明治政府提出“殖产兴业”。大久保利通将政府是否鼓励人民从事私人工业以积累财产看作“今日行政上之核心”和政府“执政应该承担之义务”。1898年,明治政府颁布《民法》,专门制定了《物权》一编共十章。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分类、表现、转移及其法律保护等专项条款。
——摘编自许晓光《日本明治时期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材料二 1956年,“三大改造 ”把私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完全对立的地位,私有财产消失。1966-1976 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消灭的对象。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1979年,800万知青返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报告。1982年,“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的内涵出现在新宪法中。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一次以党的文献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地位及其作用。1989年,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9.06 万户。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各界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已越来越成为共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
——摘编自刁世存《邓小平对中国私产保护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前资本主义时代日本私有财产权状况;简述近世以来日本私有财产权观念强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私产保护的阶段特征与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新时期私产保护的历史意义。
材料一 《大明律》吸收了《唐六典》《元典章》以职官分类编制法典的长处,创立了以六部分类的新体例。《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以下,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六篇,其在定罪量刑上 侧重尊君。朱元璋还创造了“教民榜文”之类的普及政教法令于民间的制度,让“里老人”宣讲简明扼要 的“圣谕”。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 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摘编自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期的民事单行法如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 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甚至有冲突,无法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明清法律的特点,并分析其历史意义。(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列举我国90年代法治建设的成就,并分析推动新中国民法典最终颁布的条件。
材料一 现代宪法宣誓制度脱胎于带有宗教色彩的宣誓仪式,并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引领下逐渐成为宣扬宪法文化的支撑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借鉴了英国《大宪章》的立法思想,纷纷将宪法宣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沿袭下来,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遵循极为严格的程序,彰显出宪法宣誓的庄严性,这种仪式化功能唤醒、激发和强化了人们内心对宪法遵从的观念,真正在内心对宪法产生认同和依赖,从而信仰宪法。“通过宣誓仪式,生存的世界和想象的世界借助于一组象征形式而融合起来,变为同一个世界,而它们构成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意识”。宪法宣誓的誓词就是将参与宣誓的国家领导人及公职人员的职责宣告于世,并遵照宪法对其职责予以约束,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自由、独立、民主等理念逐渐成为个人权利诉求的重要内容,资产阶级也将这些个人权利诉求作为宣扬内容,因此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
——摘编自赫然 王鑫磊《西方宪法宣誉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主体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就职宣誓仪式带有宗教色彩,但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是一种宣扬政党政治理念的政治仪式,体现了对中国共产党红色文化的政治传承。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可以确保就职宣誓人员时刻受到宪法的警示、内心的约束和人民的监督,进而让宣誓人员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把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信仰看作是共产党人的命脉和灵魂,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也可以更好地重塑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摘编自王艳卓《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