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关于监察制度,一种观点认为:监察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无论是三法司还是三司推事都证明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中的重要性。《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二章开宗明义:“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一项政治法律制度。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纠察官邪,整伤纪纲,参与并监督审判活动,对皇帝的失举、违法行为亦有责任进谏驳正,监察与司法密切相关,难以分割。”这段话准确地定位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也为监察与司法密不可分的关系作出了注释。这种实事求是的描述既避免了用现代或西方制度僵化地衡量中国古代的制度,也避免了近代以来便盛行的“人有,我也有”的简单附会。
——摘编自马小红《连接古今,会通中西(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读后感》
材料二 美国检察制度的诞生与发展始终受到两种力量的塑造:一方面,英国检察长制度、法国检察官制度和荷兰司法官制度在不同方面为美国检察制度提供了参照;另一方面,美国独特的民主发展历程则成为检察制度发展至关重要的内生力量。殖民地时期逐步确立起来的地方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官公诉制度是美国检察制度的雏形。联邦政府建立后,1789年通过的《联邦司法法》标志着联邦检察官制度的正式确立。至此,以地方检察官制度和联邦检察官制度为主要框架的现行美国检察制度基本形成。19世纪20年代席卷美国的杰克逊民主运动开启了检察官产生方式由任命到选举的转变过程。到1978年,除康涅狄格州和新泽西州外,其余各州检察官均由选举产生。伴随着检察官产生方式的转变,检察官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大,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法官的权力。至此,构成现行美国检察制度的体系基础已发展成熟。
——摘编自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聂施恒《美国检察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美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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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这两部法案成为构成英国君主立宪制大厦的两块基石,成为英国内阁制的滥觞,使司法权最终从行政权分离出来。这样,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原来独揽国家主权的国王手中只剩下了纯粹的行政权,而且这种权力也越来越多地转交给日益完备的内阁。可见,光荣革命以后的英国君主制已经获得了崭新的阶级内容。
——赵士国等《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异议》
材料二 (美国1787年)在各州批准会议上拥护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费城会议成员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完全相同;其中的多数人也都从他们的努力结果上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宪法并不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
——摘编自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
材料三 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文化可以用人的健康来加以类比。政治实体的健全在于各组成部分保持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一旦某一方面过于突出的话,要么恢复平衡,要么整个体制衰退,陷入不健全的状态。
——摘编自彼得·赖尔《启蒙运动百科全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构成“英国君主立宪制大厦基石”的两部法案,并概述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过程有何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巩固的集团”指的是什么。为什么说美国1787年宪法是“各州的创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论述材料三中孟德斯鸠的观点。
材料一 在时间的裁判席面前,那奥林匹斯诸神的伟大母亲——黑色的土地,将是最好的证人,因为正是我,为她拔掉了众多的债权标,以前她备受奴役,而今已重获自由。许多被出卖的人们,我已使他们回到这神所建立的雅典,其中有的无辜被售,有的因故卖身,有的为可怕的贫穷所迫,逃亡异地,不复说家乡的亚狄加语言,远方漂泊,也有的惨遭奴隶的卑贱境遇,即使就在家乡,也在主人的怒气之下发抖,我都使他们获得解放!
——梭伦
材料二 我手执一个有力的盾牌,站在两个阶级的面前,不许他们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着优势。
——《梭伦的诗歌·之二》
材料三 梭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措施,从雅典最初的四个部落中各选100人,组成一个“四百人会议”,前三个等级的公民都可以当选。“四百人会议”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公民大会拟订议程,预审提案,准备决议,实际上执掌最高统治权。
请回答:
(1)据材料一,梭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什么?假如你是生活在梭伦改革时代的欠债为奴的雅典人,你会支持改革吗?请说出你的理由。
(2)根据材料二指出梭伦改革的特点。
(3)谈到雅典民主政治对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有人说“四百人会议”相当于美国的国会,你同意吗?请阐述你的理由。
材料一 美国宪法借鉴了当时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诸学说,又依据了各州议院由自由民直接选举、限制总督及州长的权利、强调法治的传统。其稳定性机制在于宪法中贯彻分权制衡原则、联邦主义原则,其所设计的两院制立法机关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兼顾与平衡各州利益的产物;且许多重要问题都写得很原则或很含糊,因此美国的政治精英可以接照国内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生活状况,通过增订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实际政治生活树立的先例和形成的习惯,来完善这部宪法的内容,使之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
——摘编自李道摸(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孔庆山《简论美国宪法的超稳定性机制》,王菜宁《美国宪法的历史解读》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各个政府手上废立着,反复着,挣扎着……在南京临时政府诞生前后,革命党人对袁世凯抱有幻想,承诺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赞同共和,就答应他担任中华民国总统。…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力量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又是众所周知的先天畸形,后天发育不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涉及到反帝、反封建,也没有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帝国主义必须拥有殖民地附属国,发达国家不再允许发展中的国家发达,它们只需要从属和附庸袁世凯已经承袭了自曾国藩以来的汉族官僚实力,总揽了清廷大权。
——摘编自张燕浅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未能实行的原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宪法的渊源及其保持稳定性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实行的原因及其启示。
材料一 汉初推行无为而治。在县以下设乡里什伍等组织,“以相检察,以告监官”。随着经济恢复,人口和郡县逐步增加,国家治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和成效考验。董仲舒发展了儒学,适时提出“国者,德也”,认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德”是“阳”,“刑”是“阴”,应德主刑辅,相辅相成。汉武帝采纳礼治理念并渗透到律法,儒家在汉代被确定为治国思想,并传承至后代。在基层治理中,礼治发挥了其巨大的渗透作用……通过道德构建和宗法整合,使基层社会实现“自治”的同时保持相对稳定,国家的行政管理资源在县以下逐渐淡化,出现“皇权不下县”的局面。
——摘编自陈忠海《中国古代的治国智慧》
材料二 唐太宗主张礼法并用,提出“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一面修“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其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助威”。唐律继承和发展了礼法一体思想,突出礼的核心地位。唐律将三纲五常作为立法依据,在一些主要罪名的判决中,都以礼义作为重要参考,如“十恶”中的不睦罪。在量刑方面,礼义也是确定刑罚的主要依据,凡违背礼义规定的,都要严惩。如“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唐律对后世的封建法典法律影响极大,甚至对亚洲多国封建法典也产生过深刻影响。
——摘编自张西恒《浅析〈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完成的原因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分析汉朝治国思想变化的社会条件。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汉唐治国理念的相似之处,并指出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借鉴作用。
材料一 西汉董仲舒首创以春秋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礼的进一步入律,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思想至唐代达到圆熟程度,其突出代表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它体系完备,包罗广泛,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立法之风气,其影响曾覆盖整个东亚,被称为“东方罗马法”,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摘编自李杰《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材料二
序列 | 内容 |
第11条 |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
第544、545条 | 所有权是无限地利用并支配物品的权利,但利用以不受法律禁止为限。 除非供公用并有公正的赔偿,不得强迫任何人放弃自己的财产。 |
第1134条 |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摘自《法国民法典》(1804年)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
材料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律延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材料三 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为主,5—9世纪时出现了一系列成文的日耳曼法典。但是,日耳曼法典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它只适用于日耳曼人。到12世纪时,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和教会法体系的建立,教会法在西欧社会中有着巨大影响。然而,从世纪开始,西欧的经济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加速了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此时,日耳曼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渐渐显得无能为力了。11世纪末,查士丁尼主持编订的《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被发现,波伦那大学教师伊纳留斯便致力于对其进行注释和讲授,大大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13世纪后半叶产生了评论法学派,他们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中,把古代罗马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律。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复兴的时代背景。
(4)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材料一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道德化法律,而道德是法律化道德,情理即是道德,情理法融为一体”,这得益于中国特殊的现实状况和环境。尊卑长幼、贵贱亲疏情理观念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刑无等级之类的观念虽有偶然提出但站不住脚。古代中国宗法制组织形式,也深深决定着中国人的法就是“家法”,就是情理法。人们也习惯于依据自幼耳濡目染的儒家“礼”“理”“名分”“义”等来评断一个人言行的非法与否罪恶轻重,而不是依据朝廷的法律去评断。此外,在古代中国往往不恰当的强调了政治的作用,把法律当作了政治的附庸,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独立性,这也为以情理介入法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摘编自俞世峰《中国法文化中的情理交融现象形成原因分析》
材料二 1902年清廷下诏修订法律,一些野蛮的条文被除去,从法的理念上认同人的基本权利,满汉不同法也被取消,近现代法律精神逐渐为世人所认同。清廷同时开始了国际法、民法、商法等新法的修订。在法律转型过程中,思想先进的中国人对西方法理表示了浓厚的兴趣,成立中国法学会,发行法学会杂志,设立了法律学堂,专门培养近代法律人才。它也反过来促使中国知识分子对古代中华法系进行思考,最为著名的当属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在清廷修订律令时,沈家本参考了中华法系中一些合理的东西,使法律转型具有明显的中国特点。法律转型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东西,物权、债权、法人等新的概念深入了社会生活,过去的书吏、幕友等日渐消失,讼师也被新兴的律师所取代,这些变化不可抗拒,又悄悄地改变着民众的生活,改变着社会结构。
——摘编自熊英 王刚《近代中国法律转型问题浅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特点及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末法律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材料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第4条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5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6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
第267条 |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统治者的治理方略。这一治理方略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结合所学指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并说明《大明律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谈谈民法典编撰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