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清末,原先造就中华帝国辉煌的行政体制日薄西山,僵化统治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求变”成为国家政治生存的必行之举。……广东地方官制改革是在清末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地方行政体制所做的一次近代化努力。在两广总督的主持下,广东省级行政机构和府州县等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组织架构、人事设置和行政关系等方面皆有所变革。但改革后的广东地方行政系统,未曾理顺中央与地方机构的行政统属关系,未曾解决行政用人的固有弊端,也未曾实现行政效能的精简高效。尽管改革不甚成功,但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实践为民国初期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置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也为了解清末地方行省在国家体制改革中的成败得失和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近代化提供了独特视角。
——摘编自冀满红等《清末地方行政制度的近代化尝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广东地方官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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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 1901年冬,清政府派罗振玉赴日本考察学务。罗振玉在日本参观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各类学校,搜集了有关日本学校教育制度的各种章程和统计数字。清末还出现了不少翻译日本学制的刊物和书籍。1901年在上海诞生的《教育世界》,是我国近代刊行最早的专业教育杂志,其内容主要是翻译介绍外国教育制度、教育理论和报道国内有关教育改革、新学制的建立等。由于大量日本学制资料在中国涌现,逐渐在教育界形成了一种效法日本、改革教育、建立新学制的社会舆论。早在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就向清廷建议:“请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以定学制,乞下明诏,遍令省府县乡兴学,乡立小学,令民七岁以上皆入学,县立中学,其省府能立专门高等大学,各量其力,皆立图书仪器馆。”
到了1902年,以模仿日本为主的新学制系统逐渐形成。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其中的“癸卯学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政府颁布并施行的全国统一的学制。“癸卯学制”在立学宗旨中规定:“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
——摘编自郭三娟《述评清末民初新学制对日本学制的模仿》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学制模仿日本学制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清末的学制改革。
材料一 中国近代史上的部分宪法
时间 | 名称 | 说明 |
1908年 | 钦定宪法大纲 | 清末新政期间制定,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主要参照日本1889年宪法。共23条,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共14条,专制色彩明显。 |
1912年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借鉴了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精髓。规定了主权在民、国民平等,确立了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等体制。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但也存在因人设法的问题,后被袁世凯废除。 |
材料二 1952年11月,党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制定宪法。1953元旦,《人民日报》在社论里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和参与下,在广泛参考了西方国家宪法和民国时期宪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实际,经过七个多月的努力,前后易稿二十余次,最终形成了宪法初稿。宪法初稿先后经中央政治局确认和民主党派讨论后公布,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约有1亿5千万人参与了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达138万多条。在合理吸收民众建议之后,宪法最终定稿。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了这部宪法。代表们在发言中纷纷表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从来没有过真正的民主宪法,这(五四宪法)将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人民宪法。
——摘编自王人博《法的中国性》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民国时期制宪活动的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晚清民国时期与新中国初期在制宪实践上的异同。
材料一 东晋南朝以来,世家大族把持朝政,皇权主要依靠士族支持,以致皇权极不稳定。隋朝建立后,为了防止“关陇集团”等士族势力过分强大,实行了“偃武修文”的政策,通过文学、才能等治理国家的专门文化知识,选拔青年才俊参与新政权的管理。唐初科举考试限制浊吏、商贾子弟应举,但中晚唐的这种限制逐渐被打破。唐代按照诸府州文化程度、人口数量等因素分配各府州的解额,以照顾边远落后地区举子参加科考。
——摘编自金滢坤《科举制度创建对选官制度变革的影响》
材料二 1905年,科举制废除后的传统文人群体,“他们不仅疏离了国家,也游离了社会,成为无所依附的自由漂浮者”,士绅阶层遇上了从未有过的无比严重的生存危机。他们逐渐开始认识到不需要依附统治阶级,开始自觉地、主动地参与社会。随着新式学堂和留学热潮的出现,大量新式知识分子崛起。同时,科举的废止,使一部分无钱无势的知识分子改而投笔从戎。进入20世纪初年后,中国社会掀起了一股秀才从军热,大批有文化的青年涌入新军。
——摘编自王莹莹《1905年清廷宣布废除科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隋唐科举制度的特点,并作简要评价。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废除科举制产生的影响。
材料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1904年)
办学宗旨 | “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即根据当时的条件,规定幼儿教育以家庭为主,以蒙养院的教育为辅,女子在家庭中接受教育。 |
主要措施 | 一是,“令各省学堂将《孝经》《四书》《列女传》《女诫》《女训》及《教女遗规》等书,择其最切要而极明显者,分别依次浅深,明白解说,编成一书,并附以图,至多不得过两卷,每家散给一本。” 二是,“选取外国家庭教育之书,择其平正简易,与中国妇道妇职不相悖者,“广为译书刊布”,使每个中国家庭都有一本外国家庭教育书籍。 三是,将“初等小学识字课本及小学前二年之各种教科书”由地方官广为散发。 |
保育方针 | “专在发育其身心,渐启其心知,使之远于浇薄之恶风、习于善良之轨范”;“当体察幼儿身体气力之所能为,心力知觉之所能及,断不可强授以难记难解之事,或使为疲乏过度之业”;“儿童性情极好模仿,务专意示以善良之事物,使则效之,孟母三迁即此意也”。 |
保育课程 | 游戏、歌谣、谈话、手技。“手眼习用于有用之处”作为开发幼儿心智意趣的重要途径。 |
师资建设 | “女师范生为保姆以教之”兼以乳媪和节妇以及谋生之贫妇。 |
——摘编自吴洪成《论清末学前教育立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加以评析。
材料一 20世纪初,清王朝在新政上谕中说“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参照各国通例,1903年《重订铁路简明章程》24条颁行,1904年《商标注册暂拟章程》《商会简明章程》《矿务章程》《钦定大清商律》颁行。《钦定大清商律》分为《商人通例》《公司律》两部分,《商人通例》规定了商人、商号、商业帐簿以及妇女经商等,《公司律》则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种类、组织、权利义务等。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钦定大清商律》颁行后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直到北京政府颁布新的《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后才告废止。
——摘编自代巧丽《论晚清经济立法》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阐释晚清时期的经济立法。材料二 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经济立法工作走上快车道。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之后,80、90年代经济立法成就(部分)如下:
年代 | 重要事件 |
19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 |
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 |
19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 |
19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颁布 |
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颁布 |
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颁布 |
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 |
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 |
1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 |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摘编自《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下册
(1)根据材料,说明两部宪法内容的区别。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两部宪法内容差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