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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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谚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志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约定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忽,同时要防止诬告株逹,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材料三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摘编自王元天《重新审视沈家本的领衔修律与司法改革》
(1)据材料一、二及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不同作用及原因。
(3)根据材料三,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结合所学分析其产生的时代因素。
材料一战国以来,传统中国的法律立足于尊主与弱民。诚如商鞅所言:为了富国强兵,国君可以用各种手段治理其臣民。“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而在古罗马时期,西方法律中包括社会契约因素,君主不是天或道的化身,不存在君主无比神圣的观念。法律保护个人,个人权利是私法的理论原点。中世纪时,“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国王与臣民一样得遵守法律。
——摘编自万颖《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
材料二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任教京师同文馆期间,在中国学者的协助下,翻译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并取名为《万国公法》。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在江南制造总局任职期间,翻译了《法律医学》等著作。清廷为洋务学堂聘请传教士,开设有关国际法课程。在传教士的努力下,法律教育在教会大学各学科的占比日益上升。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创办《教会新报》,大量刊登介绍西方法律制度与概念的文章。有些传教士还经常利用其所创办的刊物发表自己的作品,积极介绍西方的立法程序、刑罚制度以及新闻出版自由等内容。传教士在晚清的法律活动,激发了长期被传统制度和观念所禁锢的知识领域,推动了晚清法律的近代化。康有为阅读这些著作后说:“吾始知西人治国之有法度,不得以古旧之夷狄敌视之。”
——摘编自杨丽霞《传教士在晚清的法律活动与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战国法家思想与古罗马、中世纪西方法律理论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律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政治背景。子产和叔向之争反映了哪两种思想的斗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概要指出《拿破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拿破仑法典》的本质上的差异。
材料一 辛亥之后⋯⋯白嘉轩接过一看,是姐夫一笔不苟楷书的《乡约》(部分):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修其家,能事父兄,能救子弟,能御童仆,能敬长上,能睦亲邻,能择交游,能守廉洁,能广施息,能受寄托……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结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摘编自陈忠实《白鹿原》
材料二 加尔文提出了预定论。所谓的预定是指上帝以其永恒的旨意,决定世界上每一个人所要成就的。永恒的生命为某些人已预订,对于另一些人则是永罚。谁是选民,谁是弃民,可以通过上帝的呼召体现出来。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成功与失败,就是“选民”和“弃民”的标志。加尔文主张教会应当监督国家、社会和家庭,把社会本身改造为宗教团体的典型。凡唱下流放荡的歌曲、跳舞者监禁三天。对酗酒、赌博、吵架、放高利货的人也有相应的处罚。生活节俭被新兴资产阶级视为一种美德。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
(1)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东西方社会教化的不同。
(2)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近代东西方社会教化的认识。
材料 西方国家的开庭富有浓厚的宗教仪式的色彩。法官高居法庭正中,身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宛如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上帝。法庭的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尊敬的辞令,手按《圣经》念出发自肺腑的誓言。像宗教仪式一样被戏剧化了的法律的各种仪式会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本质。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正如在西方宗教制度中一样,延续的历史意识相对较强,以致剧变也被有意识地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过去的观念、原则所必须的。法律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则是已经被权威者载入成文法的各项条款,或是前任法官在类似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以及其他的权威渊源。《摩西十诫》中禁止杀人、通奸、偷窃,作伪证和欺诈等戒条成为建立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这是法律的宗教性的重要体现。
——摘编自张冉《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1)根据材料概括说明西方国家“法律的宗教性”的主要表现。
(2)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西方国家法律受宗教深刻影响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原始社会时期已经有对阴阳、生命的认知;殷商统治者用以龟卜等手段窥测天意。周人提出“天命靡常”的新观念,强调统治者要“以德配天”,汉武帝时代,董仲舒形成“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的“天人感应”思想。宋代,理学家对天人合一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掘,提出了“天地万物一体”的天人合性论。至明代,心学,发展了天人合一的观念,强调人心就是天理。
天人合一思想不仅培养了国民仁爱温良和善的品性,更赋予了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文化内涵。如秋冬行刑、秋审制度、主张刑罚适中、施行德教的制度与原则。将天人合一思想落实到国家治理的政治法律现实生活中,就是实现以和为贵的社会环境与氛围,这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经世致用元素的重要体现,也是圣君贤臣希望能够达到的治国理政的最好境界。
——摘编自何勤华、张顺《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
材料二 宗教与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具有某种共同属性并且紧密联系。法律在文化上的独立性,可以说是宗教文化长期培养的结果。法律最初的绝大多数禁条几乎都反映着宗教伦理方面的禁忌;最初的执法活动几乎全部被祭司所垄断,而法律观念则纯粹是一种宗教意识形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被广泛传播,后来影响法律制度,产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公元9世纪开始,大洋彼岸基督教的势力迅速扩张,以《圣经》为法律总源的教会法不仅牢牢掌控着整个宗教世界,同时也伸向了世俗社会。《圣经》对西方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而《圣经》中诚实、公正的观念对形成西方衡平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自由、人权的理念,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宗教的新潮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方面的共识深刻地影响着近代法律的面貌,甚至法律的通用语言、惯常程式,以及汇集而成的传统都是在宗教文化的氛围中发育成长的。
——摘编自王景斌、周伟科《从关联性视角看宗教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形成的特点与作用。(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作用。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法律与教化关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