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拿破仑在执政初期的1801年开始了其雄心勃勃的法律改革计划,以此来确立法律系统的标准和司法公正的准绳。拿破仑的法律改革主要依赖一批优秀的法学人才。专门起草法典的这些人都是法国当时杰出的法学家、政治家、律师。他们前后共开了107 次全体会议,而拿破仑至少主持了55 次。每次开会时间都很长,有时候会议甚至从中午开始,到深夜才结束。他们的讨论也很深入,拿破仑经常参与讨论,还会问“这公平吗?这有用吗?”等问题。拿破仑除了在文风上给出一些指示外,还要求把当时法国的法律、法令凝合成一套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一元法律体系,规定普遍的原则,给予法官以明晰的裁判空间。1804 年,《法国民法典》最终通过的时候,其体量之大超乎想象,竟然长达2281条、493页。
——摘编自马建红《拿破仑与他的法典》
材料二 大革命时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一个时段。为了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形势的发展需要,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首先,司法部宣布举行法官考试。第一试测国文和三民主义;第二试测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口试为最后的考试,注重测验应试者的政治态度。其次,司法部创办了“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训练时长定为四个月,训练目的是给司法人员灌输革命知识,讲授的科目着重于三民主义、唯物史观、社会发展史、农民运动、妇女运动等。而关于法律问题的讲座,则占很少时间。此外,司法部整改了原来分设的审检机构:审判方面,在中央设大理院,在各省市设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检察方面,在中央设总检察厅,在地方设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等。但是改革很快就不了了之。
——摘编自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国民法典》能够颁布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武汉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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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907年底,清政府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敦促各地设立农务总会及分会、分所。许多资本家认为“我国以农产立国,不足以救危亡之时局”,积极参与组织农会。据记载,或是新式学堂的毕业生。还有不少农会规定,只有“素有实业,为一方巨擘者”,才有资格出任农会的领导。清末农会在研究农学、讲求农务、创办农业试验场、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1910年成立的四川农务总会,总会和分会会员仅有1955人。
——摘编自朱英《论辛亥革命前的农会》
材料二 1924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国民党中央农民部的名义,“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中为体力的劳动者”,愿履行一定手续的即可取得农会会员资格。1926年5月,是以农民利益为奋斗的目的”“同时要与中国革命有利益”。农民协会“要联合各革命民众共同打倒帝国主义及军阀,除去贪官污吏、买办、地主、劣绅土豪的靠山,致力于打倒官权、神权、族权、男权,创造自己的民权,全国已有17个省建立了农民协会,会员达900余万人。
——摘编自李永芳《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农民协会》
(1)简述清末农会兴起的历史背景。
(2)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的新特征,并简析其意义。
材料一 “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力,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留——次四事者:富国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试观日本一国,与西人通商后于我,仿效西方亦后于我,其维新之政为日几何,而今日成效已大有可观……”
——孙中山《上李鸿章书》1894年6月
材料二 “革命为唯一法门。……我们必须倾覆满州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废除专制,实行共和。”
——孙中山《在檀香山正埠荷梯匣街戏院的演说》1903年12月13日
材料三 “这十三年来,政治上,社会上种种黑暗腐败,比前清更甚,人民困苦,日甚一日……俄国虽迟我革命,而已成功;我虽早六年革命,而仍失败。”
——孙中山《国民党改组问题》1924年1月
材料四 “我已嘱国民党进行民族革命运动之工作,俾中国可免帝国主义加诸中国的半殖民地状况之羁绊,为达到此目的的起见,我已命国民党长此继续与你们提携。”
——孙中山《致苏俄遗书》1925年3月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说明孙中山上书李鸿章的目的是什么?日本“维新之政”“大有可观”的成就主要有哪些?
(2)与材料一相比,就改造中国的方法和目的而言,1903年孙中山的思想有了哪两个显著的变化?
(3)材料三中造成辛亥革命后13年中国政治、社会黑暗腐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4)材料四中,为了这场“民族革命”,孙中山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中,在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有了重大发展,分析促成孙中山这些重大发展的原因有什么?
材料一 从我离开广州以来,我开始认识到以广州为根据地的弱点,因为它是英国势力和海军强国支配的中心。在过去几个月间,我已在着手创造一种能使我请您的政府用一种实际方式进行合作的局势。我现在可以调动大约一万人从四川经过甘肃到内蒙古去,并且最后控制位于北京西北的历史上的进攻路线。但是,我们需要武器、军火、技术和专家帮助等,你们的政府能通过乌兰巴托支援我吗?如果计划在明年能付诸实行,那就会有成功的良机。拖延。只会使资本主义列强帮助反动势力进一步巩固它们自己在中国的地位。
——摘编自《孙中山致苏联特使越飞的信(1922年12月20日)》
材料二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随着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政策的改变,中共也相应地改变了对国民党右派的政策。鲍罗廷(共产国际驻华代表)、陈独秀力主与国民党一起北伐,坚持“西北学说”。鲍罗廷认为:东南各省帝国主义力量强大,蒋介石也可能联合张作霖共同对付年命,而无产阶级力量还太薄弱,广州无产阶级如“尘土”,上海无产阶级如“棉花”,如果帝国义干涉,我们无法坚持。因此,中共目前还应该同国民党一起行动,继续北伐,“从政治上和军事上向西北发展”,打通苏俄通道,“对东部和东南地区则只从政治上发展”。
——摘编自张喜德《中共对国民党政策的三次转变与共产国际》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孙中山致信越飞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孙中山北进计划相比,鲍罗廷“西北学说”的不同之处,并简要评价该学说。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基层司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及其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近代中国和清代前期基层司法体系的启示。
材料一 专利最早源于欧洲各国实行的对相关新技术产品所赋予的特许生产令状。到了伊丽莎白一世时代(1558-1602年),这种君赐特权制度逐渐异化为英王增加王室收入的一种手段。这种状况完全背离了制度的立法目标,无论是一般民众,还是新兴资产阶级商人都对该制度深恶痛绝。1624年英国废除了原有的英王特许制度,重新颁布了一部反映资产阶级利益、保护先进新兴技术、鼓励技术进步的法律《反垄断法》。由于英国较早颁布了关于专利的有关法律,当时的英国工业在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领域中取得了各种巨大的创新成就。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之下,继英国之后,美国国会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
——摘编自毛克盾《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历程简论》
材料二 真正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引入中国的是洪仁玕,他在《资政新篇》中对专利制度做了比较详尽的阐释。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存案在册的专利是1882年郑观应等人获准上海机器织布局织布工艺10年专利权,但该专利不过是对当时西方已有工艺的引进,在此后的十年里,中国境内没有出现过一家私人投资的新式机器生产的棉纺织厂。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鼓励技术、工艺发明的专利法规,揭开了近代中国专利立法的序幕。清末新政时期,商部在1904年咨文各省,要求严格并规范专利审批。在此期间清政府虽一再下诏劝商惠工、奖募创新,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著作权律》等,但始终未修订一部正式的专利法,以致近代中国专利制度始终处于萌芽状态。
——摘编自姚秀兰《制度构建与社会变迁近代中国专利立法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专利制度发展的特点。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社会治理形式,而地方执法是由地方官员进行的,地方官员往往就是制度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案件能否得到合理的判断就依赖于地方官员的断案能力及道德水平。对百姓更为不利的是,在当时的案件审判技术限制下,为了能够尽快平息民愤和上级压力,许多封建朝代都将酷刑苛吏合法化,甚至都有一整套的刑具严刑逼供。
——摘编自陈杰《中国古代冤案略议》
材料二
德雷福斯是一个犹太人,1892年到法国陆军参谋部任职。1894年10月,他因被怀疑出卖国家军事机密而被逮捕。该案件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当时,极左翼中的温和派反对由德雷福斯案件引起的民族主义骚动,但后来该派发生了分裂,对右翼势力妥协,导致共和国越来越向右滑去。在1898年的议会选举中,温和派失去了议会中的绝对多数,权力中心开始左转。同时激进派因在德雷福斯案件中广泛介入悍卫共和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斗争而信誉大增。1902年,激进派在议会中占据了绝对多数并组成了孔勃内阁,继续打击和限制民族沙文主义和教权派等右翼保守势力,确立了在法国的统治地位。1906年7月,德雷福斯最终获得平反。
——摘编自温智勇《德雷福斯案件与法国政治方向的转变》
(1)根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国发生冤案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分析法国德贾福斯案件平反产生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怎样防止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