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为民国初期有关文官制度的部分重要法律法规。这些规定( )
法律法规 | 节选 |
《文官高等考试令》(1915年) | 规定文官高等考试共分为政治、经济、法律、文学、物理、数学、测量、化学、地质、采矿、冶金、兽医等23个专门学科 |
《文官高等考试法》(1919年) | 规定考试专科由23个增至33个,主要增加了机织、染色、窑业、酿造、商业等专科 |
A.表明文官行政机制仍待完善 | B.充分奠定近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
C.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的水平 | D.意在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独裁统治 |
更新时间:2022-11-18 15: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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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民国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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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依照1929年颁布的《考试法》,国民政府组织的考试有三大类。一是公职候选人考试,二是任命人员(国家任命的官吏)考试,三是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这反映出国民政府初期的考试具有( )
A.选拔政府机关人员的客观效果 | B.推动现代学校教育转型的意义 |
C.促进公平公正选拔人才的意图 | D.创新现代官员选拔制度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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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1931年派遣留学生“实施纲要”规定:“公费留学生须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素无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行动,并经考试合格,始得派遣。”南京国民政府对留学生选派规定旨在( )
A.简化选拔程序 | B.重视行政能力 | C.强化思想控制 | D.维护一党专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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