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朝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以后各朝代继承。两汉时期,经过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魏晋时期,立法频繁,礼教被确认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过程在唐代发展到鼎盛,是为中国法律制度传统的确立。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不再有重大的发展,唐律先是被宋朝沿用,又被明朝当作立法的蓝本。明律本身被清朝沿用。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再次发生巨变,而法律的变化却相当滞后。直到20世纪初,才开始了根本改革法律制度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实际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中华民国时期迅速制定并颁布了一批与当时最先进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接轨的法典,其实际施行的情况相当有限,很大程度上只是“书面法”而已。
——均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效果。
相似题推荐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9世纪30年代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和魏源的《海国图志》最早着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其中对美国国会的介绍最为详细。与议会思想率先传入形成反差的是,宪法思想的传入却略晚。国人对宪政思想的理解首先从议会制度起步,而不是宪法,大概是因为议院为具象,较易认识,而宪法抽象,较难认识;更因为宪法较之议会对君权具有一种根本大法的约束,更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至上”、“制宪”、“违宪”等内容的法律化、制度化、神圣化,在专制政体板结的时代很难传播。据考,在1895年之前,还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
材料二1895年,郑观应在诗中鼓吹:议院固宜设,宪法亦须编,宪法不行专制严,官吏权重民太贱,妄谈国政罪重科,上下隔阂人心涣。1898年,康有为在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材料三1902年出版的《世界地理学》一书,不仅介绍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还专门介绍了日本的责任内阁制:“行政部,内阁总理为首,其下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务、递信凡九省,皆有大臣。”“所谓责任内阁者,此责任二字,非对于君主而言,对于议会而言
——以上均摘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1)依据材料一,指出近代中国人对宪法了解相对滞后的原因。
(2)阅读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郑观应、康有为等人先后强调宪法重要性的意图是什么?
(3)综合上述材料,概述近代以来中国人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演变过程。在此思想影响下,20世纪初期,中国进行了哪些宪政建设的有益探索?
材料一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可决弹劾之。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材料二 尽管辛亥革命后,一时看来政治形势还十分险恶,但人们又大胆地寻求新的救中国的出路了,不久便迎来了五四运动,开始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五四运动。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2)综合上述材料,指出辛亥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
以下是选自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一段文字。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代表们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第十七条:“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据材料概括《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主张,这些主张在当时有何进步意义?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仿照示例续写内容。
【示例】颁布《独立宣言》的主要目的是为北美独立确立合法的理论依据,因此侧重于谴责英王侵害北美人民天赋权利的罪行。
【仿写】颁布《人权宣言》
材料一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了家国合一的宗法伦理。中国法紧随宗族制成为道德执行工具,维护宗法等级是中华法系特质。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法家产生,其典型观点“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中国古代权力观念发达,所谓法,一是刑法,二是官僚机构组织法,形成了异常发达的以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法治作为德治补充,为人治服务。
——摘编自《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
材料二 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观念。个人意识使罗马公民在人与人,人与城邦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使法律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成为独立系统。罗马法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罗马人把私人权利看作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使私法成为罗马法的灵魂和精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在罗马各个角落,共和国的法治精神成为西方法律的渊源。
——摘编自《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
(1)阅读材料一、二,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治和古罗马法治的特点。
(2)结合所学,分析造成中国古代法治特点的原因是什么。
材料一 刘邦一入关中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政,与民约法三章。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令》高后五年,“弛商贾之律”。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十三年,“除肉刑法”“除田之租赋”。
汉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删修订成《九章律》。另外汉朝的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各种形式,律是已经成文的东西,如《九章律》以及汉武帝时期的《汉律六十篇》等。而令则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别人指责他时,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之是,何古之法乎?”
——摘编自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二 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在对待谋反、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的行刑上,以及秘密宗教活动的处治,比以前严厉而且残酷。《大明律》增设“奸党”一条:“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明律专列“钞法”,保障货币秩序,并且还增订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编。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初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材料一 第三表: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至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第六表:凡主张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宸”借指帝王所居,又引中为王位、帝王的代称)衷,曹司不敢与夺。
——《唐律疏议》
材料三 (美国)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当时只认同“共和”而不认同“民主”……(代表们)把民主看作古希腊的那种只适用于城邦政治的直接民主,并常常把它等同于动荡、混乱甚至“暴民专政”……(认为)人民参政的最好形式便是英国人发明的代议制。
﹣﹣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
材料四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摘自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指出《十二铜表法》与唐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简析古希腊民主被等同于“暴民专政”原因,并概述美国1787年宪法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方案。
(3)民主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请回答新时期基层民主建设的形式除了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以外还有哪些?
(4)结合上述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社会条件。
材料一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礼节民心,乐和民生。……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
——西汉·戴圣《礼记》第十九篇
材料二 魏以后儒者参与了制定法律的工作,因而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除秦、汉律外,历代的法典都出于儒者的手笔,并不出于法家之手,这些人虽然不再坚持反对法治,但究是奉儒家为正统的,所以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
——摘编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先秦儒家教化思想的特点和功能。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魏晋之后儒家教化思想发展的变化,简析出现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 宋代是中国古代蒙学教育兴盛发展的时期,涌现出张载、朱熹等一大批蒙学教育家。宋代既有官方举办的宫廷和国子监“小学”,也有地方州县普遍设立的“小学”,一些蒙学教育家还在任职地方时通过设置“义学”为乡村下层子弟提供蒙学教育机会。蒙学教育家充分吸取了宋代理学的心性论理论,强调要遵循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阶段性特点,在蒙学教材编纂中要做到通俗易懂、循序渐进,引导儿童追求圣人的人格境界。朱熹认为儿童的道德教育应当在其对客观世界进行探究和思考的过程中经过内化形成,诸如历史、自然、医学、名物、制度等知识的学习对于儿童道德心性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周超、金滢坤《宋代理学对童蒙教育的影响》
材料二 1921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提出了《学制系统革案》,该草案经讨论修改于1922年11月1日向全国颁布,壬戌学制就此诞生。该学制采用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的分段形式,故又称“六三三学制”。该学制颁行后一度中断过,但自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又成为在全国推行的主流学制,一直延续至今。壬戌学制是对多种方案进行择优的过程中诞生的,各地教育会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教育阶段的划分来看,壬戌学制较之以往学制缩短了小学年限,延长了中学年限。学制还规定大学采用学分制,中学采用选科制。另外,该学制在课程标准纲要中增加了自然科学等实用科目,还特别强调生活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些对当今教育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编自程斯辉《为什么1922年颁布的壬戌学制能续传百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蒙学教育兴盛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壬戌学制诞生的有利条件。
材料一 中国“礼法合治”思想自西汉至清末的两千年间,伴随着秦汉封建专制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逐渐积淀于民族心理之中。所以礼法两种文化的交锋反而促进了两者的发展,形成了“礼法合一,德刑兼治”。自西汉儒学家们发动“引经决狱”将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践于审判活动中;东汉儒臣掀起“引经注律”的热潮,将法以儒家的思想解释于法家之律文;唐律“以经立法”“一准乎礼”的思想铸就了中华法系鼎盛时期,至此“礼法合流”即成,成为了“礼为本,法为用;礼为主,法为从;礼为先,法为随;寓礼于法,明法彰礼”的法律价值体系,可以说当时礼乐教化的儒家思想渗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摘编自黄孚劫《礼乐教化对法治思想的影响》
材料二 清末法理派在法律实践中力图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努力下,无论是对法的一般理论的理解,还是对法律学科的研究,包括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对执法者的管理规范、对犯法者的惩治教育,都在努力超越传统法观念,试图用西方近代法律理念来“会通中西”。在对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部门法,包括司法制度等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和具体法律的修订中,更多地倾向于移植西方近代法律体系。通过法理派积极推进变法修律,最终形成了以《大清新刑律》为首的一批成果。
——摘编自桂林《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法治思想的新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