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20世纪之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激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三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有哪些?
(2)据材料二,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
(3)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民法典颁布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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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250年,法国形成了《习惯法大全》。到16至18世纪,法国学者致力于促成南北 法统融合。1789年,“八月法令”发布了关于废除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决议,8月,制宪议会 颁布了《人权宣言》,宣布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等基本权利。1791年宪法强调“制定在全国通 行的民事法典”。1804年,最终通过了《法国民法典》,主要包括“人”,涉及法律主体的地位及 其享有的权利;“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分别规定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 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等内容;“取得财产的方法”,规定了继承与订立遗嘱的制度,关于债 的一般规定,提倡婚姻自由原则等。
——摘编自高仰光《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
材料二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要求清政府改革宪政,尽快与西方制度相接轨,并承诺放弃领事裁判权。此时,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革命运动蓬勃发展,顽固派意识到必须革新法律以保其统治。1907年9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制定了《大清民律 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起草过程中,既引进了大量西方先进的法理原则与制度,也保留了不少中国固有的传统制度,充分表现出外来法与传统法的冲突。《大清民律草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摘编自马琦《从〈大清民律草案〉;看传统法与外来法的冲突》
材料三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20年5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 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 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摘编自《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清末民法制定的背景及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时期《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材料一 每十家各令挨报甲内,平日习为偷窃,及喇唬教唆等项不良之人;同具不致隐漏重甘结状,官府为置舍旧图新簿,记其姓名;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果能改化者,为除其名;境内或有盗窃,即令此辈自相挨缉;若系甲内漏报,仍并治同甲之罪。又每日各家照依牌式,轮流沿门晓谕觉察;如此即奸伪无所容,而盗贼亦可息矣。
——《王阳明全集·申谕十家牌法》
材料二 (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十家牌法在基层治理上体现的特点。结合王阳明心学内容,简要说明他采取“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这一做法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朝“保甲之法”的主要职责。“保甲之法”使保甲制与乡里制合一,结合所学,请从清朝赋税制度演变的角度说明其成因。
材料一 春秋时期,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管子·明法》写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其认为只要借助法律就可以治理好国家,同时,指出法治的关键在于君主本人守法,但管仲无法在制度上实现君主守法而治明朝奉行“重典治国”,确立了“明刑弼教”的立法司法指导原则。皇帝握有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制了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清朝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理解的过程。中国传统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被继承并发展。
材料二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对其进行系统论述的第一人。他坚信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近代以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通过的《权利法案》严格限定了国王的权力,确定了国会拥有最高权力的原则,并对公民应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转让。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制订的《人权宣言》更是宣称,人生而平等自由,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主权在民,个人“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何斌《论中西方法治的历史嬗变与新时代价值》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异同,并说明管仲法治思想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法治发展的影响。
材料一 《唐律疏议》颁布于唐高宗永徽二年,《法学阶梯》制定于查士丁尼皇帝期间。这两部分别代表古代东方与西方法律秩序的著名法典,其历史命运却有所不同。在近代东亚法律变革以前,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一直是整个东亚地区实际运行的法律体系;而《法学阶梯》逐渐湮灭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尘埃中。当人类开始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时,它们的命运又发生了变化;《法学阶梯》以及罗马法的其他部分被重新发现并开始复兴;19世纪中后期起,中华法系从外围开始瓦解。
——摘编自张中秋《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的原理及其哲学比较》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编纂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法典结构、原则、制度与内容都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有诸多相似,是我国第一部近代民法典。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施行,沿袭《大清民律草案》编纂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引入苏联民法理论,制定民法典。其后经过五次编纂修订,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成立法程序,它在法典的体系、原则、制度与内容诸多方面都有超越之处。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和《法学阶梯》为代表的罗马法命运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近现代民法典编纂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材料一 在日本前资本主义时代,私人拥有财产被传统观念斥责为“恶”。幕府征税标准是让百姓苟延残喘便可,不允许农民积累私人财产。武士只能从事军事政治活动,不得从事积累私人财产的经营活动。1719年幕府法令宣布,大名向商人借贷的诉讼由双方自行解决。1789年幕府颁布《弃捐令》,规定六年前所有武士向商人借款全部作废。近世后期,被生活所迫,各级武士将经商谋利作为当务之急。著名文学家井原西鹤公开挑战传统观念,鼓吹发财致富是町人应当从事的职业。日本启蒙思想家西周认为,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和积累私有财产的行为视为应当完成的义务。维新时期,明治政府提出“殖产兴业”。大久保利通将政府是否鼓励人民从事私人工业以积累财产看作“今日行政上之核心”和政府“执政应该承担之义务”。1898年,明治政府颁布《民法》,专门制定了《物权》一编共十章。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分类、表现、转移及其法律保护等专项条款。
——摘编自许晓光《日本明治时期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材料二 1956年,“三大改造 ”把私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完全对立的地位,私有财产消失。1966-1976 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消灭的对象。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1979年,800万知青返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报告。1982年,“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的内涵出现在新宪法中。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一次以党的文献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地位及其作用。1989年,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9.06 万户。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各界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已越来越成为共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
——摘编自刁世存《邓小平对中国私产保护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前资本主义时代日本私有财产权状况;简述近世以来日本私有财产权观念强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私产保护的阶段特征与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新时期私产保护的历史意义。
材料一 《唐律疏议》对刑讯的条件、过程、手段等作了严格的限制。《断狱律》明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在审判过程中,《断狱律》按《疏》引《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即审判采用“五听”方式,外加其他证据,方能断案。对于死刑的执行,须三次奏请皇帝考虑,皇帝批准后,过三日执行,如果不复奏而擅自处决死刑犯,要处以流罪三千里的重罚。唐律在刑讯的适用对象上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对享有议、请、减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孕妇等不得刑讯。《唐律疏议》发展了汉律以来“亲亲相首匿”的司法原则,将“相隐”从“亲亲”扩大到“同居”范围,即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外,同财共居之人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摘编自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司法伦理思想探究》
材料二 法制创建新时期(1978—1997年)的“司法为民”理念和陕甘宁时期(1937——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看作陕甘宁时期司法理念的延续和升华。陕甘宁时期坚持"法律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论",在国家生活中,法律与党的政策相比,法律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法律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工具。法制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则提出了要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宪法和法律要成为国家大法,整个国家要依法而治,法律高于官员的权力,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宪法的形式承认了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和神圣的地位。陕甘宁时期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要为阶级斗争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形势的变化,这一时期更强调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法律要切实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马毓晨《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司法理念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陕甘宁时期”与“法制创建新时期”司法理念差异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中国司法理念发展的历程中概括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