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1条 缔约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他们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非战公约》
材料二 《非战公约》只有“教育和道德的价值”。
——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材料三 从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保证了纽伦堡审判的有法可依,有理为据。
——王立柱《(非战公约)历史定位的转变》
(1)据材料一概括指出《非战公约》的主要内容。
(2)据材料二、三,简评《非战公约》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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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美国轰炸北越的新闻一播出,“争取明智的核政策委员会”就发表了一份由其副主席H·休斯和斯波克签名的抗议电报。1965年感恩节后的星期六,“激进派”还向身旁那些担心自己的儿子会去越南送死的家庭妇女挥舞着越共的旗帜。教会也弥漫着高涨的反战情绪。善良的基督徒不能忍受美军在越南的狂轰滥炸、屠杀无辜的罪行,纷纷参加了游行示威。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和平反战运动的演进》
材料二“10月15日,有十多万人在波士顿公共广场集会抗议越战。11月15日,有25万反战人士进军华盛顿,有些示威者甚至扛着写有越战死者名单的棺材。这次运动有一百五十万学生参加,波及美国两千五百所大学的半数”。
——威曼彻斯特《光荣与梦想》
(1)根据材料一概括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反战运动高涨的原因。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反战和平运动的特点。
材料一 美国1787年宪法“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
美妙的杰作”。
——英国政治家威廉.格莱斯顿
材料二 “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
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美国总统威尔逊
材料三 “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
该的。”
——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
请回答
(1)结合宪法体现的原则说明1787年宪法是“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美妙的杰作”。
(2)结合1787年宪法的内容说明,为什么说“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3)怎样理解材料三中马丁.路德.金的话?
【推荐3】【历史——选修2: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此刻,我们不是以各自不同的国家、大陆或者各种不同信仰的成员来讲话,而是以人类成员的身份来讲话,因为现在,我们能否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都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共产主义同反共产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和斗争面前,这个世界上的其他任何冲突都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了。
我们必须用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清楚,我们需要思考的,不应当是采取什么方法才能使我们所支持的一方取得军事上的胜利,要知道,这样的方法在如今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我们应当作些什么,来制止一场其结果对任何一方都必然是灾难的军事竞赛呢?这才是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问题。
——摘自《罗素——爱因斯坦宣言》(1955年)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发表的背景。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罗素——爱因斯坦宣言》发表的意义。
材料一 山东大学袁明教授在其《国际关系史》中指出:“《非战公约》是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欧美盛行‘和平主义’的形势下,欧洲政治和美国政治交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既没有杜绝秘密外交,也没有解决裁军问题。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它还是一个重要文件,因为它强调了不侵犯的原则。然而,当真正的危险来临时,它只能成为纸上的‘非战’”。
——摘编自袁明《国际关系史》
材料二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包括《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4个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其中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摘编自(瑞士)亨利·杜南《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非战公约》。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日内瓦公约》体现的主要原则以及与《非战公约》内容的主要区别。
材料一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各缔约国为促迚国际合作,开保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诺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维护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国际联盟大会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大会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大会的成员国一致通过;行政院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四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代表组成,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行政院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行政院会议的理事国一致通过,如发生盟约所禁止的战争时,行政院可就制裁提出建议。
——摘编自于琳琦《国际联盟的历程》
材料二《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二条第4款:“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统一票表决之。”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五十一条:“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节选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国际联盟与联合国宗旨的共同之处。
(2)与联合国相比,国际联盟在组织和表决程序方面有哪些缺陷使其宗旨难以实现。
(3)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联合国有哪些进步之处。
材料一 “国际法”一词最早是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他所指的“国际法”是在此之前一个多世纪就已形成的一种源于欧洲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规则体系。这样的国际法最初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体现出来的以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欧洲国际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后来成为国际法的普适性基础。但他们并非天然就具有普适性。国际法在其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伴随着殖民主义和所谓文明优越的原罪。在殖民时代,欧洲列强不仅对所谓的未开化地区实行直接殖民统治,否认其国家与欧洲圈的“文明”国家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无视或贬低其主权,甚至以“欧洲中心论”否认非欧洲文明和国家权利,如印度这样的古代文明,欧洲就实行完全剥夺其主权的做法。
——摘自何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材料二 20世纪下半叶,非洲国家开始在国际舞台上自由表达主张、开展法律实践。1960年,22个非洲国家连同部分亚洲国家向联合国提案,并一致投票支持通过《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民族自决的原则得到落实。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非洲国家之间边界争端的决议》,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提出成员国保证尊重国家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经非洲国家广泛实践,该项内容被奉为国际社会处理边界问题的圭臬,并由国际法院确立为一项国际惯例。1972年,塞内加尔首任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首次将发展权定义为人权。发展权自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1979年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
——摘自洪永红《试论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近代国际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归纳非洲国家在国际法发展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