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章节选题 > 第5课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政权更迭与民族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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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北魏兰陵长公主之死案。神龟年间(519年左右),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因遭遇驸马刘辉(南方叛逃而来的皇室成员刘昶之孙)的不忠与家暴,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并最终因伤逝世。案发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与其有染的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被捕入狱。该案审理过程如下:先是负责审理此案的门下省(北魏皇帝秘书机构)主张:刘辉殴打公主、堕杀胎儿,属谋反大逆,应判处死刑;张容妃、陈慧猛耽惑刘辉,也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却不防范,应判处流刑。对此,摄政灵太后基本核准,只将两位民女死罪改为髡鞭付宫(即剃发、鞭笞之后,贬入宫中为奴)。随后,尚书省(北魏正牌司法机构)三公郎中崔纂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对五位案犯的判决提出了三点抗辩:其一,公主已嫁刘辉,其首要家族认同即为刘家,而非皇室,公主流产之胎儿,首先是刘辉之子,其次才是皇室成员,故刘辉所犯是堕杀亲子罪而非谋反大逆罪,应判处徒刑而非死刑;其二,两位民女的罪行按照当时惯例至多处以徒刑,髡鞭付宫量刑过重;其三,两位民女均已婚,据当时已有的法律共识“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其罪行不应连坐兄长,且法律允许“期亲相隐”,兄弟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此外,尚书省右仆射游肇亦奏言:门下省负责出纳,核罪结案,本非其事言下之意!门下省无权审理此案。最终,本案由灵太后一锤定音-尚书省所有抗辩驳回,崔纂乡职,游肇停薪。

——据魏收《魏书》卷111《刑罚志·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公主之死案”的审理过程加以评析。(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北魏拓跋珪即位后,采纳汉臣崔宏建议,自谓黄帝之后。据《魏书》记载,拓跋氏追溯的初祖是受封北土的黄帝嫡孙。拓跋珪及继任的三位皇帝亲往或遣使至涿鹿黄帝庙祭祀。

至孝文帝,又下诏:“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面对关于迁都的质疑,他说:“黄帝以天下未定,居于涿鹿,既定之后,亦迁于河南。”孝文帝主持定姓族时,汉臣薛宗起建议不应以祖先曾经的居住地为确定门第等级的主要标准,他说:“陛下黄帝之胤,受封北土,岂可亦谓之胡邪!”

材料二   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前,没有成文的法典,如遇案件,“皆临时决遣”。从太祖起,诏令汉族士大夫主持修律成为常例。世祖时,规定各州国死刑案须奏请皇帝裁决,在实践中也仿行汉代“春秋决狱”之例,疑案皆交由中书“以经义量决”。迁都洛阳后,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多次参与修订《太和律》,加重了不孝罪的处刑,首创了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的办法。同时经常躬自断狱,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到宣武帝时期完成《正始律》二十篇,其中有十八篇可在汉、魏、晋律中找到相同的篇名。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述北魏统治者追溯祖先的目的、过程。
(2)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司法改革的特点。
(3)“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民族交融史”。结合上述材料和魏晋到隋唐间的相关知识评述这一观点。
2019-10-24更新 | 99次组卷 | 1卷引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2019年高三9月模块诊断性测试历史试题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3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北魏孝文帝没有不顾一切社会条件和人事条件去强制推行改革,而是大玩技巧,迂回取直,在摆脱反对派的围追堵截上……非常巧妙地让反对派就范、别无选择地朝着预定的目的地前进。

材料二对北魏孝文帝改革的评论,学术界有不同的声音。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说:“盖帝优于文学,恶本俗之陋,欲以华风变之,故不惮为此举也。然国势之衰,实始于此。”而当代著名史学家黄仁宇却认为:孝文帝改革“不期然地做了中国再统一的工具”。

(1)材料一中认为孝文帝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什么?改革的哪项措施最能证明这一观点?

(2)请从材料二中任选一位史学家的观点加以评述。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