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做法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逼迁沿海居民,尽毁沿海民房物资和船只,在沿海地区挖界沟、筑界墙、设警戍,其目的是制造出一个无人区以作为隔离地带,即所谓“立界移民”,又称迁界。
一次对话
(《康熙起居注》记录了1684年康熙与大臣席柱的一次对话。)
康熙曰:“先因海寇,故海禁未开为是。今海寇既已投诚,更何所待?”
席柱曰:“据彼处总督、巡抚云,台湾、金门等处系新得之地,应相其机宜,然后再开。”
康熙曰:“边疆大臣当以国计民生为念,今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由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
一些规定
1683年 | “(迁民复归故土)甚为紧要,应察明原业,各还其主。” |
1686年 | “外国船只在四海关中之一交了进口税,其他三关不得再重复征税。” |
1689年 | “采捕鱼虾船只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俱免其收税。” |
1715年 | 禁止将船只卖给外国,禁止水手超额,禁止海员出海多带米粮等。 |
1717年 | “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 |
——据韦庆远《明清史新析》
对康熙时期(1622-1722年)的海疆治理进行评析。材料一 1685年,清廷始开海禁。次年,仿明末“牙行”(向政府申请外贸特许经营权的贸易组织),开设“洋货行”,与洋商进行贸易。此后洋货行数目不断变化,但在广州俗称“十三行”。十三行的行商须为洋商提供住所,交易完成后,洋商限期离境。1757年,清廷将广州定为唯一的外贸商埠。“豪商大贾,各以其土所宜(当地特产)相贸,得利不赀,故曰金山珠海、天子南库”。
材料二 1759年,清廷颁布《防范外夷规条》,规定洋商到广州后,应在指定寓所居住,由行商管束稽查。“凡非开洋行之家,概不许寓歇。其买卖货物,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清廷还规定,外国商船到广州后,“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纳税)。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南京条约》签订后,十三行逐渐衰落。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评析十三行的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