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内忧外患促使财政体制更新 | B.朝廷重视澄清吏治轻省赋税 |
C.社会转型推动经济结构变动 | D.清政府突破了中体西用观念 |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表:清末学堂奖励出身情况一览表
学堂种类 | 出身 | |
第一级 | 分科大学(含通儒院) | 进士 |
第二级 | 高等学堂、政法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 | 举人 |
第三级 | 中等实业学堂、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等 | 贡生(优、拔、岁等) |
第四级 | 高等小学堂 | 廪生、增生、附生 |
A.科举考试内容的变化 |
B.儒学统治地位的动摇 |
C.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 |
D.近代教育改革的困境 |
材料一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未给予资产阶级实权,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皇帝和联邦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德国宪政中没有实权的恰恰是相当于议会下院的帝国议会,而皇帝是国家元首、权力中心和军队统帅,有权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德国帝国宰相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德意志的政体变革尽管是出于传统权力精英对自身政治优势地位的巩固,但却最终成为瓦解旧政治传统的催化剂。传统的统治阶级为了迎合工业发展的需求,尽心竭力地以政府威权干预经济发展,制定出各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
——摘编自《德意志君主立宪政体的选择、比较及影响》
材料二 清末宪政改革是晚清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在派员秉承“用备甄采、择善而从”之旨,分赴欧美各国考察政治以后,清政府初步选定德国及日本的君主立宪政体为进一步研究、筛选与描摹的对象。最终,清政府锁定与德国一脉相承的日本宪政体制为模板,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摘编自胡凯《略论清末宪政改革对德国模板的取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说明此特点所产生的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宪政改革仿效德国宪政的原因,并说明清末宪政改革与德国宪政建立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