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 分会。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 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 品顶戴。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 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在振兴商务方面采取的措施。(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材料中的法规、章程对传统商业的突破性意义。
A.留学生成为政府中坚力量 | B.清朝统治危机得到缓解 |
C.彻底改变了政府官员结构 | D.政府对新型人才的需求 |
A.与科举制度的废止相互配合 | B.适应了救亡图存运动的需要 |
C.推动了革命运动的蓬勃兴起 | D.对传统教育进行了价值重估 |
A.渗透了“中体西用”的思想 | B.助长了资产阶级革命风潮 |
C.拓展了科举制的实施范围 | D.促进了中国教育的近代化 |
材料 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
1910年9月,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仿照西方的法规体制设立的中央谘议机关,议员分皇帝亲选、民选各100名)正式成立。清廷希望“为朝廷竭协赞之忠”的资政院议员,以一种“半在朝”的政治身份与朝廷站在一起。
11月4日,清廷颁谕缩短预备立宪年限,定于宣统五年(1913年)召开国会,并专横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资政院议员虽不敢对上谕正面发难,但采取了曲解的办法:“我皇上,我监国摄政王的本意,并不是必要到宣统五年始开国会……不过因皇上方在冲龄,监国摄政王不能自作主张,所以交付廷议以取决之。”进而进一步鼓动大家继续请愿再次缩,改预备立宪的年限。
11月9日,又出现了议论上谕的风潮。这天,议长宣读了一道上谕,对资政院核议湘抚与省咨议局关于发行公债一事争议的具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湘抚此举“系属疏漏”,既未给其以任何处分,也未提及发行公债应交或补交省咨议局议决。对此,议员们惊诧异常,他们愤然指出“立宪国精神,全在法律。督抚违背法律而不予处分,则资政院可以不必设……宪亦可以不立”,诘问清廷到底“要立宪不要立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1月22日,议长宣读了命将资政院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具奏案交督办政务处,将议决的广西巡警学堂具奏案交民政部分别查核的上谕:议员们认为这不但否定了资政院的议决权,而且无异于宣布以上两个行政部门为资政院的上级机关。因而骤起轩然大波,不少议员开始对上谕含沙射影,旁敲侧击。
——摘编自王开玺《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资政院论驳上谕风潮”进行评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A.课吏馆适应了社会转型的需要 | B.近代学校教育制度在湖南确立 |
C.课吏馆是地方官制改革的标志 | D.湖南率先引入了近代官僚制度 |
A.清廷统治基础正在萎缩 | B.晚清新学主导社会发展 |
C.改良主义顺应时代潮流 | D.民众参政意识不断高涨 |
A.实际是一场清政府的“自救”运动 | B.缓和了矛盾,巩固了清政府的统治 |
C.立宪派离心,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 D.客观上启发了广大民众的民主觉悟 |
A.洋务运动时期 | B.戊戌变法时期 |
C.预备立宪时期 | D.中华民国时期 |
A.戊戌变法的失败 | B.《辛丑条约》的签订 |
C.清末新政的实施 | D.中国同盟会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