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巩固国家统一 | B.树立君主权威 | C.方便交通发展 | D.彰显皇恩浩荡 |
司马迁《史记》 | 秦始皇廿六年分天下三十六郡,但未列郡名。 |
1948年谭其骧《秦郡新考》 | 考定内史以外秦郡凡得四十六,时人以为盖棺定论。 |
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 | 记载传世文献前所未闻的“洞庭”和“苍梧”二郡,而无“黔中”和“长沙”,并明确记载“苍梧”郡是秦始皇廿五年设立。 |
2002年的岳麓秦简 | 贡献了前所未闻的“江胡郡”。 |
A.占据所有史料才能发现历史真相 | B.史料互证一定能还原历史的真相 |
C.新史料推动历史真相的动态发展 | D.获取一手资料才能甄别史实真伪 |
材料一 秦汉时期的监察体系由专门的御史组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监察组织及其他的专职或兼职的监察官员组成,不同的监察主体所采取的监察方式各不相同。言谏官员通过向皇帝检举或控告官吏违法失职的方式来行使职责。侍御史和丞相司直通过考察各类文书和百官公卵的奏章,从中发现不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上报。检察官则是对上计簿中所列的项目如户口、垦田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官吏政绩的优劣,提出赏罚意见并报皇帝批准。东汉时的侍御史“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成仪,有违失则动奏”。
——摘编自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材料二 元封五年汉武帝正式确立刺史制度时,正式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四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刺史部,形成了十三刺史“分部行刺”的监察方式。《汉书》记载: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意即刺史是御史府的官员,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文帝“遣丞相史出刺”,到成帝“罢刺史,更置州牧”前,刺史都是六百石的官员,但权限很大,能监察“二千石以下至墨境”的官员。
——摘编自张文渊《西汉刺史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
(1)根据材料一,简要列举秦汉时期的监察方式。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西汉刺史制度的特点。
A.规范了国家的道路建设 | B.奠定了“丝绸之路”基础 |
C.改变了蜀郡的治理方式 | D.利于强化中央集权统治 |
A.说明两段史料存在冲突 | B.说明了秦法严密细致 |
C.否定了秦朝暴政的说法 | D.体现出秦朝儒法并重 |
A.保留了考古遗存利于史学研究 | B.开通了西南地区的“丝绸之路” |
C.推动西南地区聚落的快速发展 | D.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开边统辖 |
A.注重人才培养 | B.确立皇帝制度 | C.整顿社会风俗 | D.完成国家统一 |
A.皇权专制与分封制 | B.世袭制与集权制 |
C.皇帝制度与世袭制 | D.宗法制与郡县制 |
A.保护农业发展 | B.彰显皇帝权威 | C.打击商人利益 | D.整顿商业环境 |
材料一 秦统一全国为郡县,意味着特定的中国“封建时代”体制基本终结。嬴政建立统一国家后,把战国时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央集权制度加以系统化、完善化,并推行于全国。这一制度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一是建立国家元首制度;二是成立中央政府机构;三是建立地方行政制度。
——摘编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记载:“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尚书、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侍为六省,”六省中的尚书、门下、中书是朝廷机关,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其中尚书省系执行机关,政务繁多,故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有关事务。由于这些部门在政权机构中所起的作用最大,所以,后来往往把唐朝廷的官制概括为三省六部制度。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朝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运作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