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权利(按现代义的“rights”)一词在西方是近代以后,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中国古代没有权利的现代解,但就“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利益”而言,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是存在的,正如罗马法中没有权利一词,但古罗马人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可以在罗马法中表现出来。只不过,权利(现代义)在古代中华法系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司马迁历数各国、各地、各行各业、各式各样追逐权利的情况后总结道:“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司马迁还说:“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足术也。”其中的“用文持之”的一种学术解释就是“用法律政令等文字方式维持下去”。
——摘编自方宇军《中国历史上的权利》
材料二 近代以降,民权一直被看作解决中国问题,打开中国枷锁的扣结。梁启超说:“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政弱之根源”“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孙中山创立了系统的民权理论,认为政治革命的根本是“民权主义”。新文化运动后,民权观念日益强化,权利被当作一种新道德,人们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但是,20世纪中国权利生长的“另一方面”是关于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总是处在矛盾和反复之中”,难以落实。百年以来,国内民权研究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传统文化中心主义,主张“天不变道亦不变”,对西方理论完全排斥;二是西方中心主义,主张“全盘西化”,对西方的东西照抄照搬;三是文化改良主义,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摘编自余少祥《中国本土主义的权利理论建构——评夏勇〈中国民权哲学>》
材料三 在现代国家,人们一般具有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公法权利指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在公法权利实现中负有责任。以社会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为例:由于权利主体难以通过自由谈判、公平竞争和自我奋斗去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日本学者大须贺明认为,社会权是与福利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为此国家要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说,现代契约法已发生了“有重大意义的、富有戏剧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正是某些权利从私法权利上升为公法权利的过程,也是国家在私人领域积极作为的体现。
——摘编自余少祥《中国本土主义的权利理论建构——评夏勇<中国民权哲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司马迁的权利观,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代中华法系对“权利(现代义)”不够重视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方权利观念的传入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世界近现代史的知识,列举“国家在公法权利实现中负有责任”的具体例证。
(4)《人权宣言》(1789年)宣称:“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综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近代西方权利观的认识。
A.社会风气逐步摆脱宗教影响 | B.社会等级界限正在日益消除 |
C.启蒙思想推动了体育的发展 | D.新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健康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