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美国1787年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按照传统,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当选总统需手按《圣经》宣读誓言。此外,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
——摘编自邓静秋《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
材料二 1894年兴中会成立会上,孙中山带头宣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孙中山拟定盟书后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便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孙中山与民国宣誓制度之建立》
(1)根据材料一,概括美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辛亥革命前后孙中山宣誓的不同。
(3)综合以上材料,探讨就职宣誓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