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知识点选题 > 英美法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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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1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君臣朝参制度,亦称“朝会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决策议事制度之一。《周礼·秋官·朝士》记录了天子的“三朝”之制,即进行朝参的地点有三个,但对“三朝”的具体位置、朝参的内容和时间以及朝参的官员范围等均无详细说明。汉初,汉高祖一度将秦代繁缛的朝参“仪法”全部废除,出现了“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的现象。不久,高祖开始按儒生制定的“仪法”接受百官朝贺。《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令群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东汉、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时期,朝贺礼仪和“五日一听事”之制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进和补充。根据唐代文献资料可知,唐代君臣朝参制度大体分为外朝听政、朔望朝参和常朝等三种不同形式,并不断发展变化。

——摘编自杨希义《唐代君臣朝参制度初探》

材料二   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因同教皇卜尼法八世发生冲突,首次召开三级会议,参加会议的三个等级分别是僧侣、贵族和第三等级(市民代表),这标志着法国历史进入等级君主制阶段。三级会议开始只是等级代表会议,不是立法机关,它的职能是听取国王的决定;三级会议也不是常设机构,是应国王要求召开的,由国王决定开会的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和选举方式。国王吸收三个等级的人士加入到国家决策里来,使国王决策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后来,三级会议在某些时刻也起到了限制王权的作用,比如太子查理在135711月到13582月就被迫同意以下条件:定期召开三级会议并听取治国意见;会议每年召开2-3次;征税必须得到三级会议的同意;三级会议有权任命国王的顾问;等等。

——摘编自吕俊《三级会议与法国封建制度的变迁》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周代至唐代朝参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周代至唐代朝参制度和中世纪后期法国等级君主制的共同影响,并指出二者的内在差异。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英国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权。从法律角度讲,英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但实际上其活动是属礼仪性的,只是形式上履行批准手续。英国首相本人首先是由选民选出的下议院议员,然后经本党议会党团选举成为政党的领袖,如果他领导的党在大选中获胜,他就能被女王任命为首相,因此,政府首脑既控制内阁又控制议会。而美国总统由选举产生,是多种角色的领袖——国家元首、党的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首脑和主要的立法创始人。总统的产生是先由各选区选民选举“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团”选出总统,总统选拔的政府人员,需由参议院批准,但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成为多数党。

——摘编自董海岭《浅议英美两国议会与政体的区别》

材料二   抗日战争时期,依据各地选举条例规定,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一切赞成抗日与民主的地主、富农、资本家以及国民党人士,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参加各级权力机关参议会的选举,又都有被选为人民代表参议员和公职人员的权利。所有选民不受性别、职业、财产等限制,各级参议会名额和人民代表的产生均以一定人口数为基础,即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相等。在陕甘宁边区,相比于土地革命时期,各级参议会的参议员一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自下而上,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抗日根据地所实行的选举制度,使人民群众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参政热情,创造出人民当家作主、团结一致共同抗日的政治局面。同时,影响与推动了全国特别是战后的民主运动,具有新中国雏形的政治意义。

——摘编自丁俊萍《论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美两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区别。
(2)根据材料二,归纳抗日民主政权选举制度的主要特征并说明其意义。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三省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确定于隋朝,完善于唐朝。隋朝三省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并没有明确,而职责明确、运行协调的三省体制,是在唐朝才得以形成的。唐朝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旨;门下省是审署下达机构,有封驳之权,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诏旨,如认为不当,可以驳回,此外,尚书省等各官署送呈的奏章,也由门下省先行审议驳正,门下省将审核意见提供给皇帝参考;尚书省主掌行政事务,负责执行政令,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全国各项政务。唐朝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都是宰相,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

——摘编自赵士祥《对唐朝三省六部制结构与特点的探讨》

材料二   独立战争后,各州从维护本州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使得原来的邦联政府名存实亡、濒于瓦解,同时,以英国为首的国外列强对美国的独立耿耿于怀、虎视眈眈。美国宪政的奠基者们开始把孟德斯鸠的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和美国化,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原则。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之际,富足的资产阶级之间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当1786~1787年的谢斯起义威胁着他们的基本利益的时候,这种集团间的差异就被共识所取代了。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掌握立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同时对总统具有弹劾权。行政权由总统行使,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同时,规定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摘编自魏海群《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朝分权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确立的原因。综合上述材料,说明唐代分权制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主要不同。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