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77年,日本政要井上馨到访英国,与清朝驻英公使郭嵩焘、副使刘锡鸿会谈。郭、刘二人的日记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记载。
材料一:(井上馨谈及英国近代税收制度为代表的西方制度后)刘云生(刘锡鸿)云:“此法诚善,然非民主之国,则势有所不行。西洋所以享国长久,君民兼主国政故也。”(我认为)此论至允。
——郭嵩焘《使西纪程》
材料二:廿七日,井上馨来……曰:“(清朝)胡不效西法改弦而更张之?”余曰:“祖宗之法皆有深意,……为大臣者,第能讲求旧制之意,实力奉行,悉去其旧日之所无,尽还其旧日之所有,即此可以复治。若改弦而更张,则惊扰之甚,祸乱斯生,我中朝敢不以贵国(日本)为戒乎?”井(上馨)唯唯。
——刘锡鸿《英轺私记》
1.比较两人日记的记载,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哪里?2.刘锡鸿主张清朝要“以贵国(日本)为戒”,具体是指日本的 (单选)
A.大化改新 | B.明治维新 | C.黑船叩关 | D.二二六事变 |
有学者认为:郭嵩焘的记载大概率属实,而刘锡鸿恰恰在日记中隐瞒了真实的想法。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该学者找到了三则史料。
证据一:总理衙门(注:晚清外交部门)对外交官规定:“出使各国大臣应随时(向政府)咨送日记等件”,“凡有关系交涉事件,及各国风土人情,该使臣皆当详细记载,随事咨报,……自当用心竭力,以期有益于国。”
证据二:一年多以前,总理衙门曾召集沿江沿海省份督抚商议海防,绝大多数参与者均认定日本的改革是在自取灭亡。朝野对日本改革的批判成为一时的风尚。
证据三:李鸿章评刘锡鸿:“云生横戾巧诈,日记虽可动听,物望(注:大众对其人品的评价)殊不见佳。”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评刘锡鸿:“刘云生天分高,以能贬刺洋人、邀取声誉为智,此洋务所以终不可为也。”
3.该学者提供的三则证据是从哪三个视角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三则证据能否有助于证明其观点?为什么?4.综合上述材料,你认为刘锡鸿的日记是否能如清政府所期“有益于国”?
5.你如何看待刘锡鸿日记的史料价值?
一、新帝国的“旧制度”
(一)“宪法”下的皇权专制
(二)名不副实的帝国议会
二、新帝国的“经济奇迹”
(一)与老工业国同台竞争
(二)无法与经济匹配的殖民地
A.俄国 | B.日本 | C.德国 | D.法国 |
一、新帝国的“旧制度”
(一)“宪法”下的皇权专制
(二)名不副实的帝国议会
二、新帝国的“经济奇迹”
(一)与老工业国同台竞争
A.英国 | B.美国 | C.德国 | D.日本 |
A.明治维新的革命色彩 | B.西学东渐的主要价值 |
C.明治维新的成功原因 | D.传统体制的土崩瓦解 |
材料一 1861年2月,亚历山大二世颁布法令,宣布农民可依法赎买份地为己所有。同时规定:“只有经过地主允许农民才能得到包括宅园地的土地所有权并长期使用。”1881年,政府强制农民从1883年1月起必须进行赎买。农民赎买土地的价格远远超过土地自身价值。为此,政府创建农民土地银行向农民提供贷款。改革法令还规定“如果现有农民份地超过村社最高人均份地标准,那么地主有权将多出部分划归自己直接支配”。由此,仅黑土区(农业区)就有864560块农民份地遭到割地的命运,占全部分地的50.1%。农民不得不尝试租地、买地,甚至垦殖新地以增加土地使用面积。
——摘编自唐艳凤《1861年改革后俄国农民土地使用状况探析》
材料二 明治政府宣布根据土地实际支配权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并向土地所有者颁发地券,“地券乃土地所有者之公证及纳税之标目”。农民在封建时代从领主手里领有的世袭份地从法律上正式归农民所有,新兴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得到正式承认。与此同时,全国近1/3已将土地抵押、典当出去的农户却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沦为佃户。1872年3月,明治政府又宣布:“自今四民皆许买卖持有之(土地)”。同时,允许农民耕种自由,废止了压制商品性农业经济的种种限制;允许农民有迁居和改变职业的自由。
——摘编自穆良平《日本地税改革探讨》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俄国和日本土地制度改革举措的异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俄国和日本土地制度改革举措产生差异的原因。
材料一 每个纲领性的文件后面,都有一个主要的推动力。《权利法案》的背后是工商阶级,《人权宣言》的背后是平民百姓。”本质上,《人权宣言》是平民阶级的政治呼声,既有平民追求自由和平等的愿望,又充满了理想主义的崇高色彩。里面很多句子,都是流传已久的名言,比如,“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不可侵犯的人权”,还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该权利”。再比如“法律是公共意志中的表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国人,那主要是代表一种国家结构。比如,哪几个阶级执掌政权,哪几个部门组成政府。但是,到了法国这里,主题就变了:结构不重要了,价值站在了最前面。国家结构再稳定,阶级关系再和谐,不符合人权理念、不利于平等自由,那也不行。
——摘编自王人博《宪法学三十讲》
材料二 近代民,主体制到了18世纪中叶,也只是在英国建立起来了,是君主立宪制的形式。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到了19世纪末还未进入近代民主国家的行列。比如说德国,俾斯麦统治下的德国有了帝国议会,但并不是真正近代意义的民主。
——摘编自陈乐民《欧洲文明十五讲》
(1)根据材料一 ,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人权宣言》与英国《权利法案》的不同点,并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18世纪中叶在英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并指出19世纪末德国帝国议会“并不是真正近代意义的民主”的表现。
A.德意志帝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 B.普鲁士以王朝战争形式统一了德国 |
C.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 D.普鲁士迈出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