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日本明治维新时……依据英国模式建设铁路、电信、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纺织工业等;参照法国模式变革法制,改革军事(后来采用普鲁士模式),海军当然还是学习英国;大学则归功于美国。188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确立了同欧美各国民主政体大相径庭的天皇制度,走上了近代化之路。
——摘编自(美)帕尔默等《近现代世界史》
材料二:19世纪末,中国出现了日本研究“热”。驻日参赞黄遵宪出版《日本国志》,重点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的社会风貌;康有为编著记述明治维新的《日本变政考》,并于1898年进呈光绪皇帝御览。20世纪30年代,新的日本研究“热”逐渐形成。以明治维新研究为例,李宗武《明治维新》、李建芳《日本维新运动》等专著出版;梁启超、陈独秀等人日本研究新成果,发表在《大公报》、《解放日报》等报刊。蒋百里出版的《日本人》对日本评论贬多于褒。这些学者多有在日本留学或旅居、考察的经历,能贴近感知日本社会。中国的日本研究理论与方法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摘编自宋有成《中国的日本史研究理论与方法》
(1)根据材料一,指出日本向西方学习的特点和局限性。(2)根据材料二,概括两次日本研究“热”的异同。
材料一 从南宋至明清,乡约制度是县级以下在村落推行的一套地方自治机构,它的地位正可与王安石的保甲制相当。保甲制是上级政府为了适应当时苦难的局面向下推行的一套施政机构,“编户口、练民兵”是它的主要功能。可是乡约制度的作用并不在此,它是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这就是吕和叔先生所说的:“乡人相约,勉为小善。”他给乡约厘定的四大条款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四大条款就描写了乡约制度的主要功能,它是绅士以领导者的身份,作为教育与组织人民的工具,冀以形成为人民自动结合的机构,成为一个自动奉公守法、知礼习义的单位,也就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团体。
——摘编自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
材料二 1864年,俄国实行了地方政治改革,在各省、县分别成立自治局,负责管理地方经济、卫生、教育等事务。1870年通过市政改革,在各城市召开了市杜马,在市杜马选举中,取消了封建贵族特权,实行统一的财产资格标准,即缴纳城市地方税的人都有选举权。1874年又进行了军事改革,废除了募兵制,打破了贵族对军队领导权的垄断。但在以后的30年内,沙皇政府不但没有把改革继续进行下去,而且残酷地镇压民粹派运动和日益高涨的工农革命运动,终于在1905年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编(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约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俄国地方自治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改革的影响。
材料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治”与“民主”是政治文明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民主与法治建设,既不存在统一模式,也不存在统一路径。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经历并形成了三种演进模式,即“法治先行于民主”的体制演进,“民主先行于法治”的体制演进和“民主缺乏的法治”的体制演进。...英国“议会内阁制”体现了光荣革命以来英式混合政体渐进演进的英国气质;法国第五共和国建立的“半总统制”体现着法兰西民族气质,甚至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戴高乐的个人领袖气质;美国“总统制”体现着美州大陆相对开放、平等、自由的社会气质。
——摘编自汪波《世界政治文明演进之模式与绩效分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任选材料中的一种或者提出一种新的制度演进模式,并结合世界政治文明史予以说明。(要求:史实准确,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表述清晰)A.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B.推动了德意志新技术革命完成 |
C.大大加速了德意志统一进程 | D.使德意志迅速融入了世界市场 |
A.维护联邦统一 | B.废除黑奴制度 |
C.践行三权分立 | D.保障国会权威 |
A.宣传“铁血政策” | B.肯定日耳曼人大迁徙的作用 |
C.培育民族认同感 | D.支持德意志的宗教改革运动 |
A.议会至上原则 | B.共和立宪体制 | C.联邦主义特征 | D.地方自治特色 |
A.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 B.美国独立战争 | C.美国南北战争 | D.日本明治维新 |
A.①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国家经济实力持续下降 |
B.两次工业革命一度使②成为“日不落帝国” |
C.③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中期的两次发展都与美国有关 |
D.④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霸权地位受到冲击 |
材料一 美国联邦制与德国联邦制有相同的背景因数。美国与德国都是在国家构建时选择了联邦制,而且都是分权制衡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的演进过程中,美国经历了二元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新联邦主义三个时期;德国联邦制在演进过程中经历了联邦国家单一化、新合作联邦制等。
——摘编自金飞《美国联邦制与德国联邦制比较研究》
材料二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权力并不绝对排除州的权力,对未禁止州行使而性质又不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州仍然享有相应的立法权。但根据联邦法律最高条款,联邦一旦就这些领域的事项制定法律之后,则州法律中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联邦也可以通过立法完全排除州对某些事项的管理。在德国,州作为自身职权执行联邦法律时,联邦具有对(其)执行的指导权和合法性的监督权;联邦可以颁布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向各州政府派遣代表,也可以经联邦法律的授权向州政府发布指令。德国基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联邦专有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并在授权范围内,才有立法权”。
——摘编自杨利敏《关于联邦制分权结构的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德两国联邦制确立的“相同因数”。
(2)根据材料二,概括美、德两国中央与地方在法权分配上的差异。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就国家政治体制建设问题谈谈你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