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盟约规定:国际联盟大会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大会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大会的成员国一致通过……行政院的决议,除盟约另有规定者外,均需出席行政院会议的理事国一致通过,如发生盟约所禁止的战争时,行政院可就制裁提出建议。
——《国际联盟的历程》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宪章》
根据史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国际联盟与联合国在组织和表决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同。
史料一 根据一般规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裁断者,因而拥有发动战争之权力的人,乃是唯一拥有缔结和约之权力的人。由此推导,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
——[荷]格劳秀斯著,何勤华译《战争与和平法》
史料二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10月24日)
史料三 17世纪在欧洲确立了常驻代表机关制度。……18世纪,西方各国都建立起单独的外交机构。1708年,英国通过了《外交优惠法案》,提出了外交官执行公务时不得加以阻碍的条文。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规定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制度。
——《西方近代外交体制形成》
[探究]
(1)阅读史料一,概括这段话的核心思想。
(2)根据史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贡献。
(3)根据史料三概括欧洲近代外交体制的特点。
结合【史料阅读】,找出该体系被视为“欧洲国家体系形成的第一个里程碑”的理由?这些符合哪一人群的诉求?这份合约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史料一 1337—1453年,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唤醒了两国人民之间的民族感情。从14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了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浪潮,用英语翻译的《圣经》奠定了英国民族语言的基础。恩格斯说:“语族一旦划分……这些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
——摘编自李肇忠《近代西欧民族主义》
史料二 近代出现的民族国家是指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与传统的帝国或王国不同,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乃是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体。因此,从一个民族构成政体,或者由数个民族经同一共享的政体构成的国族,都是民族国家的可能结合形式,其基本特征包括民族独立和民族统一、中央集权制、主权人民化、国民文化的同质性、统一的民族市场等。
——摘编自李伯重《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探究]
(1)依据史料一和所学知识,分析西欧民族国家兴起的原因。
(2)根据史料二中的理论,说明17世纪的德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的依据。
①“苏联军队尽早地参加对日作战……是为我们太平洋地区作战提供最大支持所必需”
②“靠凡尔赛和约来维系的整个国际体系、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火山上的”
③“我一生中真正的荣光不在于打了40个胜仗,而是那不能被遗忘的、将万古长存的我的《民法典》”
A.①②③ | B.②③① | C.③②① | D.②①③ |
A.世界历史研究饱受桎梏,唯有跨学科思维方能消解 |
B.立足国家、关注区域发展的世界历史研究徒劳无益 |
C.历史研究需要不断价值澄清,促使感性与理性的统一 |
D.世界史研究理念并非封闭,在打破旧见中实现新发展 |
材料一 中世纪的西欧民众毫无民族情感可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把人们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现实社会的重要性提高,世俗权力特别是王权得到加强。马丁·路德通过翻译出德文《圣经》等方式,使作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工具的民族语言得到普及,使得宗教共同体的地位下降,民族共同体的地位上升。
——摘编自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等
材料二 鸦片战争以来,“亡国灭种”的遭遇使得原有的国家认同不断被摧毁,这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梁启超认为,“朝也者,一家之私产也;国也者,人民之公产也”,只有建立一个君主立宪的民族国家,并致力于开启、培养国民与此相应的国家认同感,中国方可立于世界民族国家之林。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一再强调,各族“皆得享共和之权利,亦当尽共和之义务”。
——摘编自暨爱民《百年凝聚: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认同建构》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民族国家观念形成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指出梁启超和孙中山对民族国家的设想,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民族国家观念兴起的历史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民族国家观念在当今的时代价值。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利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而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建构相关规则制度,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特别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学者的构筑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已是理所当然的了……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到二战之后,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修改、调整外国投资、开发和其他部分的国际法内容,一批国际法新分支陆续形成……国际法体系“从主权优先到人权优先”、“从同意导向到强制导向”以及“从整体性到分散性”的转变日趋明显……中国与战后国际法体系的互动始终是双向的,在国际法体系对中国的发展与崛起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中国也以自身的能力和方式塑造着国际法体系。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7世纪以来国际法产生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的新变化。
材料一 让·博丹(1530-1596)认为,国家主权即君主“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受自然法、国际法等拘束的。君主作为主权者不受法律的限制,但仅仅是就主权的对内方面而言。荷兰人格劳秀斯(1583-1645)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彼此均受制于国际法的最高规范——“普遍至高的正义原则”。他认为,主权、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这三项原则是贯穿始终的。
——摘编自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
材料二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联合国宪章·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博丹和格劳秀斯国家主权观的异同。(2)根据材料二,概括《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