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西周晚期以来,传统的天与天命观念饱受质疑,然而,天的崇高性并未遭到根本性打击。春秋社会,混乱的现实刺激人们思考天命是否在周的问题。春秋金文显示,诸侯们纷纷宣称膺受天命,传统天命观念至此发生重大变化。但同时,祭祀中的尊卑等级屡屡为时人所强调,天帝总是与人间权力最尊者相匹配。春秋社会,人们进一步总结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善之代不善,天命也”的观念,深刻阐明上天无亲疏之别,只辅助有德之人;天助善而祸不善,政必归善者的道理,将天命与德行的关系扣得更紧。春秋时人又常常引用西周天命无常之语以诚当下。凡此种种,皆是在周初“天命靡常”“敬天保民”的传统思想轨道中作进一步的论述,深化、升华了周初天授明德的政治理想。
——摘编自曹大为、商传、王和、赵世瑜《中国大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历史影响。
材料一 讼师,又名“刀笔吏”,是中国古代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一类职业群体。讼师最早出现春秋战国时期。讼师的主要多有两个:一个是代替当事人书写诉状,另一个就是提供“法律咨询”,也即为当事人出谋划,帮助其打廠官司。他们能做的只是代写诉状和出划策这类辅助性的工作,在“过堂”时真正要应对官员质问和对方反诘的还是当事人本人。讼师因为帮他人代写词状、教他人如何打宫司而被视为拔弄是非的人,成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和破坏者,遭到官方毫不留情的打压。况且讼师大多由落魄书生转化而来,出身也不算光彩,因而得不到人们的尊敬。
——摘编自杜金亮《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以近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融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散开国门。随着中西通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特别是由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外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也进入中国。在与西方打交道的过中,由于不平等法权的存在和中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每有法律交涉,中国人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呼声日益强烈。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该法橐虽因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了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
——摘编自李卫东《论中国近代律师职业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讼师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促使晚清时期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因素。
材料一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摘编自西汉《盐铁论·刑德》
材料二 北魏高祖太和十二年(488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古代律法)。
——摘编自《魏书·刑罚志》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摘编自《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材料三 设计存留养亲制度,使子孙能够尽到对直系尊亲属的养老送终义务,有力地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并进而通过构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家族伦理关系,来促进社会大环境的稳定和谐……传统的“无讼”思想,在当代表现为通过调解制度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
——摘编自杨鹏程《礼法结合: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
(1)根据材料一,指出西汉时期的司法审判标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高祖时期判案标准的新变化。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材料一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孟子·离娄上》
材料二 不同的法律概念是古代罗马文明与古代中华文明的一大分歧。一般来说,罗马人尊崇法律,他们的颂词多以自己的法治为荣。中国的法家也崇尚法律、法治,不过法家的概念在汉武帝罢黜百家后备受压制。儒家视法不外刑,与战争一样,同是世上无可奈何之"不祥之器"。《汉书》晋书》把刑、战归纳到同一卷中。
公元前451年,阶层斗争剧烈期间,罗马公民普遍庆祝颁布《十二铜表法》,视它为国家的伟大创建。古代史笔称誉它是平民的胜利,现代史学家认为贵族能明智自制,它亦功不可没。法律有强制性,但规约在什么情形下施什么刑赏,教人们知道要为自己行动的后果负责。总的来说,罗马人认为法律公布明确规例以指导行为,让公民们能理智地权衡得失。
——摘编自欧阳莹之《龙与鹰的帝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孔孟治国理念的特征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古罗马和汉代以后的中国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并指出古代罗马颁布成文法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