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以重塑社会秩序为宗旨 | B.创新了周礼的基本内容 |
C.利于推行基层道德教化 | D.是基层治理的一种形式 |
律法 | 内容节选 |
《张家山汉简》(汉) | “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
《唐律疏议》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宋刑统》 | “官府只在每年十月一日于次年三月三十间受理田宅等相关民事案件,其余时间不得提起诉讼。” |
《大诰》(明朝) | “违旨下乡,动扰于民者,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 |
《大清律例》 | 告状不受理条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细事,不概不准受理。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 |
A.三朝均把治吏纳入了国家法制的轨道 | B.《明律》治理贪腐比唐宋法律更有效 |
C.三朝以儒家道德伦常节制官吏贪腐 | D.古代官僚统治秩序中以法治为主导 |
A.家训巩固理学的正统地位 | B.活字印刷术促进家训书籍的普及化 |
C.家训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 | D.教化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
材料一 中国古代,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固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但“法密则国无全民”。汉代制定法律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到《北齐律》的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隋《开皇律》又约为五百条。唐承隋制,当大乱之后为谋求大治,务须“安人宁国”;故加强法制,力求审慎、简明,于是《唐律》根据隋律再为省并。古代统治者认为,公布法要是国家严肃的大事,商鞅“徙木立信”而令出必从,秦国由此富强;新莽自乱其法,终于崩溃;唐太宗鉴于隋末的法令多变,认为立法要审慎,律条要简明准确,颁行后要有稳定性,便成了后世制定法典的准绳。天下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古代法制并不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那样。从《商君书》的“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到唐初立法的“取合时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总之,在我国古代史上,一朝结束,一朝兴起都制定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摘编自杨廷福《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
材料二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即“重典治国”。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定了天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刑法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身不得录用。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说:“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他深知农民阶级的威力之大,因此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
——摘编育蔡芃《论明代法治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代法治政策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运用法律治国与前代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