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固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但“法密则国无全民”。汉代制定法律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到《北齐律》的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隋《开皇律》又约为五百条。唐承隋制,当大乱之后为谋求大治,务须“安人宁国”;故加强法制,力求审慎、简明,于是《唐律》根据隋律再为省并。古代统治者认为,公布法要是国家严肃的大事,商鞅“徙木立信”而令出必从,秦国由此富强;新莽自乱其法,终于崩溃;唐太宗鉴于隋末的法令多变,认为立法要审慎,律条要简明准确,颁行后要有稳定性,便成了后世制定法典的准绳。天下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古代法制并不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那样。从《商君书》的“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到唐初立法的“取合时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总之,在我国古代史上,一朝结束,一朝兴起都制定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摘编自杨廷福《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
材料二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即“重典治国”。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定了天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刑法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身不得录用。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说:“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他深知农民阶级的威力之大,因此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
——摘编育蔡芃《论明代法治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代法治政策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运用法律治国与前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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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直诉制始于西周时期,当时起名叫路鼓制,就是将鸣冤大鼓置于宫门外路边,并设有专门官员进行管理,只要有百姓遭受冤屈,就可以到宫门外击鼓鸣冤。然后由专职官员受理,层层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审核与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百姓的利益。如果案情涉及到官员贪赃枉法或是受理冤案的官员徇私舞弊,袒护地方官员,无视百姓的申诉,甚至暴力撤诉,那么就要受到惩罚。西晋时期,路鼓逐渐发展演变成登闻鼓,方法是将鸣冤鼓置于官员朝堂外侧,接受平民直诉,这种名称一直沿用到后世数个朝代。
到了唐朝时期,除了登闻鼓以外,平民上诉还增加了新的渠道,就是在皇帝驾车出行的途中跪地喊冤,把情况直接反应给皇帝,直达最上层。
宋朝基本延续了前朝的直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两大机构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申诉处理,宋朝直诉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提高了百姓直诉的门槛,有严格的受理程序。对于不适用上诉的案件打回地方重审,而将真正需要上级机关审理的案件筛选出来,这有助于提高直诉的效率和案件质量。
……清对直诉的条件规定较为苛刻,清末设置大理寺管辖京控案件;辛亥革命爆发后,封建帝制结束,直诉制度就此结束。
——摘编自《浅谈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及其对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存续的基础。(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直诉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遵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亲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 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杭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据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治观的认识。
材料一 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解决百姓饮食问题,商代时期,出现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商品交换关系,西周时期,政府开始通过法律或制度对契约进行调整和规范。秦汉时期,政府严格限制契约订立主体资格的同时,将田地、房屋等不动产和丝织、牲畜等动产均纳入契约标的物种范畴之内。东晋时期,还出现了在两份契约骑缝处标注特殊字符的现象。隋唐宋元时期,寄托契约、租赁契约、担保契约和信用契约、信用证券、信用买卖契约等信用性契约形式不断出现。至明清时期,私人订立契约十分普遍,雇佣、婚嫁、合伙经营等都以契约作为主要凭证,“申牒和立账取问亲邻这两项代表封建朝廷政治权力和宗族势力对土地买卖干预的手续已被取消了”。
——摘编自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材料二 19世纪末期以来,郑观应等人提出的“商战”思想的付诸实践以及美国宪法、日本法学等西方法理的传入推动了近代中国契约法规的重要转型。20世纪初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将契约视为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而“成双方之行”,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中“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契约制度向近代的转化。在殖民化的商业浪潮面前,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渐转向城市谋生,开埠通商城市也逐渐成为中国新兴城市的主体。《大清现行刑律》、晚清的公司法、《中华民国民法》等法律中均有不少与契约相关的内容。
——摘编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近代契约制度取得新发展的表现及其动因。
(3)近年来出现了收藏民间契约文书的潮流。请简析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
材料一 殷商、西周时期,我国实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这时多靠礼法制度和道德治理国家。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据《左传》记载,铸刑鼎后,“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不久,晋国也铸刑鼎。铸刑鼎这一行为,遭到了坚持以德治国者的强烈批评,孔子反驳到:“……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刘邦入关后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又命萧何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到武帝时,补充了《越宫律》和《朝律》等。汉律重视维护家庭伦理秩序,对于老人、儿童采取优待政策,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而不向官府揭发,家族中的地位卑下一方告发地位尊高的一方,不但不会被受理而且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汉律中有大量关于惩处官吏不法行为的条文,在案件侦破、裁判中,官吏存在包庇、审判不公行为的最高可处以死刑,同时处罚受贿和行贿行为并且按照赃款数额比照盗窃罪处罚。汉代继承了秦朝乞鞫制度对案件进行再审以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乞鞫的基本流程包括:罪犯提出复审、复审官吏书面查阅原审案件、开庭审理核实证据、作出复审判决、确为错案进行善后处理。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张晟基《张家山汉简蕴含古代刑事治理智慧》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子产“铸刑鼎”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归纳汉代法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宗法家族社会的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告者罪”。西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法家化表现为确立族权本位(礼治)与皇权本位(法治)的双向法统。《唐 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
——摘编自武树臣《法家法律化通论》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 《国籍条例》 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捂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198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摘编 自李正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1949~2019)》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法律建设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汉唐时期学校的德性教化思想,自陆贾倡导以教化为本,至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后至唐朝走向体系化。陆贾提倡学生学习儒家经典,要求学生“口诵圣人之言,身学圣人之行”。董仲舒主张以“六经”培养德性,国学和乡学都应传授学生儒家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韩愈看来,教师的任务是传授“修己安人”之道、承续儒家道统。然而,由于汉唐时期学校规模有限,加之玄学思想的挑战,德性教化思想并未得到全面推行。
——李志明《宋代学校课程的德性教化研究》
材料二:明太祖把法律看做“防民之具、辅治之术”,命人制定《大明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并宣布该法为祖宗成法,“一字不可改易”。作为补充,朱元璋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乡村节日聚会之处,派专人讲授。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学校课程德性教化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初的法律制度。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的特点,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撰《永徽律》,与此前汉、晋以来法律合刊,计分12篇,共30卷,史称《唐律律疏》。并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宋太祖建隆四年,经朝廷同意,由窦仪等人主持收集了唐开元到宋建隆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共12篇、502条,刊印颁行,史称《宋刑统》。其律文大多是唐律的翻版,但在制度上更加规范。如规定死者没有子嗣的,其遗产由女儿、近亲依次继承,不得出卖部曲(家仆)、奴婢等,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摘编自徐世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1)依据材料一,概括唐宋法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二:1902年清政府任命精通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谕令“按照所陈各节”,“修改删并”,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不蔽。”在这次修订法律工作中,沈家本等秉承“洋为中用”的指导思想,规定禁止刑讯、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禁革买卖人口、删除奴婢旧制、统一满汉刑律、变通秋审制度,还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新律。以上十个新律虽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文化,如引入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垮台,其中大部分只是颁布而未及实施即告废止。
——《清末修宪与沈家本》
(2)依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中西结合”的表现,并对清末修律进行简评。
材料一:《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它和以往法律一样重视刑法和实体法,诉讼、民法的只占极少部分。随着租佃制的推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迁移、田宅易主等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摘编自《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材料二:11-16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既是古典罗马法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更是现代法律制度与理念形成的过程。通过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了法律制度的重溯和建构,实现了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再生,实现了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的涵化和变革。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1-16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综合上述材料,谈谈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共同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