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89 题号:17481014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固然是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但“法密则国无全民”。汉代制定法律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到《北齐律》的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隋《开皇律》又约为五百条。唐承隋制,当大乱之后为谋求大治,务须“安人宁国”;故加强法制,力求审慎、简明,于是《唐律》根据隋律再为省并。古代统治者认为,公布法要是国家严肃的大事,商鞅“徙木立信”而令出必从,秦国由此富强;新莽自乱其法,终于崩溃;唐太宗鉴于隋末的法令多变,认为立法要审慎,律条要简明准确,颁行后要有稳定性,便成了后世制定法典的准绳。天下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古代法制并不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的那样。从《商君书》的“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到唐初立法的“取合时宜”,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总之,在我国古代史上,一朝结束,一朝兴起都制定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摘编自杨廷福《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

材料二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认为,元败于“纵驰”,因而主张“刑用重典”,即“重典治国”。在立法层面,明朝颁布制定了天量的法律来加强对官吏的治理。《大明律》规定,设“六赃”罪,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贪赃行为,以显示罪行的严重。明律中严厉惩罚贪赃枉法的条文比前朝法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致全面。在刑法制度上,对于违反法律官员的处罚,量刑较之前朝加重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对于官吏的定罪一旦判定,则该官吏永久被除名,终身不得录用。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说:“明处法令行之久矣,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之趋避。”尽管朱元璋明白“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他深知农民阶级的威力之大,因此必须管理好人民,既要体恤民情,又要防止民众力量过于强大。

——摘编育蔡芃《论明代法治的“重典治国”及对中国当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代法治政策的主要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运用法律治国与前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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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直诉制始于西周时期,当时起名叫路鼓制,就是将鸣冤大鼓置于宫门外路边,并设有专门官员进行管理,只要有百姓遭受冤屈,就可以到宫门外击鼓鸣冤。然后由专职官员受理,层层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审核与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百姓的利益。如果案情涉及到官员贪赃枉法或是受理冤案的官员徇私舞弊,袒护地方官员,无视百姓的申诉,甚至暴力撤诉,那么就要受到惩罚。西晋时期,路鼓逐渐发展演变成登闻鼓,方法是将鸣冤鼓置于官员朝堂外侧,接受平民直诉,这种名称一直沿用到后世数个朝代。

到了唐朝时期,除了登闻鼓以外,平民上诉还增加了新的渠道,就是在皇帝驾车出行的途中跪地喊冤,把情况直接反应给皇帝,直达最上层。

宋朝基本延续了前朝的直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创新,设立了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两大机构相互协同,共同完成申诉处理,宋朝直诉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提高了百姓直诉的门槛,有严格的受理程序。对于不适用上诉的案件打回地方重审,而将真正需要上级机关审理的案件筛选出来,这有助于提高直诉的效率和案件质量。

……清对直诉的条件规定较为苛刻,清末设置大理寺管辖京控案件;辛亥革命爆发后,封建帝制结束,直诉制度就此结束。

——摘编自《浅谈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及其对中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存续的基础。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直诉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2023-10-28更新 | 6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名校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遵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亲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 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杭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据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治观的认识。
2021-06-24更新 | 55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解决百姓饮食问题,商代时期,出现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商品交换关系,西周时期,政府开始通过法律或制度对契约进行调整和规范。秦汉时期,政府严格限制契约订立主体资格的同时,将田地、房屋等不动产和丝织、牲畜等动产均纳入契约标的物种范畴之内。东晋时期,还出现了在两份契约骑缝处标注特殊字符的现象。隋唐宋元时期,寄托契约、租赁契约、担保契约和信用契约、信用证券、信用买卖契约等信用性契约形式不断出现。至明清时期,私人订立契约十分普遍,雇佣、婚嫁、合伙经营等都以契约作为主要凭证,“申牒和立账取问亲邻这两项代表封建朝廷政治权力和宗族势力对土地买卖干预的手续已被取消了”。

——摘编自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材料二   19世纪末期以来,郑观应等人提出的“商战”思想的付诸实践以及美国宪法、日本法学等西方法理的传入推动了近代中国契约法规的重要转型。20世纪初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将契约视为最重要的法律行为而“成双方之行”,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中“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契约制度向近代的转化。在殖民化的商业浪潮面前,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渐转向城市谋生,开埠通商城市也逐渐成为中国新兴城市的主体。《大清现行刑律》、晚清的公司法、《中华民国民法》等法律中均有不少与契约相关的内容。

——摘编自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近代契约制度取得新发展的表现及其动因。
(3)近年来出现了收藏民间契约文书的潮流。请简析契约文书的史料价值。
2022-04-16更新 | 386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